
8月19日上午,越南建設部部長陳鴻明受總理委託,在國會會議上作關於修訂2023年《住房法》的政策方向說明。
隨後,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作審查報告時表示,該委員會贊同制定《住房法》(修正案)的必要性,並認為法律草案的6組政策及內容基本及時制度化了黨的方針路線……
關於“公寓使用年限”的概念沿襲舊規定
分析提議的6組政策,據潘志孝先生稱,委員會建議起草機構繼續核查、充分制度化黨關於按4類住房發展方向的指導,明確“政策性住房”和“社會性住房”的概念。
同時,研究並明確相對於其他住房類型“優先”發展租賃住房的政策。
關於住房所有權政策,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進一步表示,法律草案提出了“有期限公寓”這一新概念。然而,草案其餘條款並未使用這一術語,僅規定了“公寓使用年限”。
他認為,“公寓使用年限”的概念以及草案第七章中有關改造、重建公寓的政策,基本沿襲了2023年《住房法》的規定。
因此,建議考慮在草案中補充“有期限公寓”的概念,以避免對“公寓使用年限”產生不同理解。
關於外國組織和個人的住房所有權,潘志孝表示,依據法律草案第7條關於住房發展形式的規定,住房建設投資項目包括單獨住房工程或一組住房工程(獨立住宅)的投資建設項目。
因此,委員會建議繼續研究、明確:在有外資的經濟組織按項目在越南進行住房建設投資的情況下,其能否通過在越南實施住房建設投資項目而擁有獨立住宅?
明確“優先”享受租賃住房政策的對象

同樣在審查報告中,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建議繼續研究、補充關於運用規劃管理工具、確定地價、基礎設施要求等的規定,以確定商品住房按細分市場(高端、中端、大眾)開發並獲取合理利潤,符合居民需求。
關於租賃住房類型政策,該委員會建議繼續研究完善,以明確“優先”享受租賃住房政策的對象。
與此同時,研究、核查“住房基金”資金來源的規定;同時核查關於管理、使用租賃住房(由國家資金投資建設)以及管理、使用公有房產的規定。
另一方面,釐清關於“工業園區外專家和勞動者住宿”的政策建議的政治、法律、實踐基礎,以及對項目、投資方的條件、對象、支持形式等;研究補充旨在“優先”發展租賃住房類型的規定……
關於政策性住房,委員會建議繼續研究,建立“嚴格、透明地管控享受住房優先政策的對象,防止政策尋租;控制、阻止住房投機”的機制,以確保充分制度化總書記、國家主席在64/TB-VPTW結論通知中的指導意見。
法律與司法委員會還建議繼續核查,提出政策建議,以徹底化解已指出的瓶頸,尤其是公寓管理使用中的不足,如:公寓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的爭議、公寓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活動等。
在作關於修訂2023年《住房法》政策方向說明時,陳鴻明部長表示有6項新增內容。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新增規定4類住房及對應各類住房的政策法規,包括:商品住房、租賃住房、公務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草案還新增章節,關於發展租賃住房,包括由國家資金、非國家資金投資建設的租賃住房,以及工業園區外專家和勞動者住宿,並制定了優惠機制、住房基金資金來源、投資和運營管理程序等。
同時,規定“有期限公寓,其使用期限依照建設法律規定,與保障財產權利掛鉤,公寓業主在期限屆滿時有權按規定履行財務義務以新建公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