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考虑《住房法》中“有期限公寓”的概念

越南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考虑《住房法》中“有期限公寓”的概念

8月19日上午,越南建设部部长陈鸿明受总理委托,在国会会议上作关于修订2023年《住房法》的政策方向说明。

随后,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作审查报告时表示,该委员会赞同制定《住房法》(修正案)的必要性,并认为法律草案的6组政策及内容基本及时制度化了党的方针路线……

关于“公寓使用年限”的概念沿袭旧规定

分析提议的6组政策,据潘志孝先生称,委员会建议起草机构继续核查、充分制度化党关于按4类住房发展方向的指导,明确“政策性住房”和“社会性住房”的概念。

同时,研究并明确相对于其他住房类型“优先”发展租赁住房的政策。

关于住房所有权政策,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进一步表示,法律草案提出了“有期限公寓”这一新概念。然而,草案其余条款并未使用这一术语,仅规定了“公寓使用年限”。

他认为,“公寓使用年限”的概念以及草案第七章中有关改造、重建公寓的政策,基本沿袭了2023年《住房法》的规定。

因此,建议考虑在草案中补充“有期限公寓”的概念,以避免对“公寓使用年限”产生不同理解。

关于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住房所有权,潘志孝表示,依据法律草案第7条关于住房发展形式的规定,住房建设投资项目包括单独住房工程或一组住房工程(独立住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因此,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明确:在有外资的经济组织按项目在越南进行住房建设投资的情况下,其能否通过在越南实施住房建设投资项目而拥有独立住宅?

明确“优先”享受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

越南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考虑《住房法》中“有期限公寓”的概念

同样在审查报告中,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补充关于运用规划管理工具、确定地价、基础设施要求等的规定,以确定商品住房按细分市场(高端、中端、大众)开发并获取合理利润,符合居民需求。

关于租赁住房类型政策,该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完善,以明确“优先”享受租赁住房政策的对象。

与此同时,研究、核查“住房基金”资金来源的规定;同时核查关于管理、使用租赁住房(由国家资金投资建设)以及管理、使用公有房产的规定。

另一方面,厘清关于“工业园区外专家和劳动者住宿”的政策建议的政治、法律、实践基础,以及对项目、投资方的条件、对象、支持形式等;研究补充旨在“优先”发展租赁住房类型的规定……

关于政策性住房,委员会建议继续研究,建立“严格、透明地管控享受住房优先政策的对象,防止政策寻租;控制、阻止住房投机”的机制,以确保充分制度化总书记、国家主席在64/TB-VPTW结论通知中的指导意见。

法律与司法委员会还建议继续核查,提出政策建议,以彻底化解已指出的瓶颈,尤其是公寓管理使用中的不足,如:公寓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争议、公寓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活动等。

在作关于修订2023年《住房法》政策方向说明时,陈鸿明部长表示有6项新增内容。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草案新增规定4类住房及对应各类住房的政策法规,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公务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草案还新增章节,关于发展租赁住房,包括由国家资金、非国家资金投资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工业园区外专家和劳动者住宿,并制定了优惠机制、住房基金资金来源、投资和运营管理程序等。

同时,规定“有期限公寓,其使用期限依照建设法律规定,与保障财产权利挂钩,公寓业主在期限届满时有权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以新建公寓”……

(编译:Cici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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