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認為,徵地後的生活重建必須具體化為住房、生計、就業和收入,而不僅僅是財產補償。
在8月19日下午的小組討論會上,對修改《土地法》方向提出意見時,國會代表、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副主任段氏清梅贊同在國家徵收土地時,從“財產補償”轉向“重建生活”的方式。
為使這一觀點落到實處,她認為法律需要設計具體的保護機制,確保被徵地者不僅在財產上得到補償,而且在搬遷後擁有穩定的住房、生計、就業和收入。此外,起草機關需謹慎對待允許在批准補償、扶持和安置方案之前先行徵地的導向。
2024年《土地法》規定,補償、扶持、安置方案的批准和安置安排必須在徵地前完成。然而,本次修法方向並未強制執行這一內容,而是擬由政府具體規定。梅女士認為,上述變化可為實施國家重點工程提供更多靈活性。但如果取消了徵地前補償、安置的原則而沒有替代保護機制,民眾可能陷入被動,甚至可能在尚無安置房的情況下被迫離開住所。
在一些項目中,民眾在徵地後不得不在等待方案或安置房期間租房。因此,這位女代表建議僅在重點項目、緊急項目或贊成率高的項目中允許例外。
即使屬於例外情況,補償、扶持、安置方案仍必須在徵地決定前獲得批准並公開。祖國陣線和鄉級政府應監督安置承諾的落實。
梅女士還贊同優先以地塊或原地住房進行補償,但提醒許多項目沒有足夠的土地儲備。如果民眾必須遷往新住所,安置政策應輔以生計、就業和學校、醫療、交通等必要基礎設施方案。地方政府還需說明民眾對安置後的滿意度。

持同樣觀點的人還有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副主席梁國團,他認為“重建生活”不能僅止於補償和安排新住所。
他認為,草案具體規定了補償和安置,而保障住所、穩定生活與生產的扶持政策卻由政府規定。這種設計尚未充分體現‘國家徵地時重建民眾生活’的觀點。
梁國團建議,生計特別是被徵農業用地者的就業,必須成為扶持政策中強制的內容。過去一段時間,許多農民在全部或大部分生產用地被徵後失去了生產資料,但由於年齡和勞動條件難以轉換職業。因此,補償和安置安排不足以保障長期生活。
他建議法律明確規定為被徵地者特別是失去全部生產用地者提供生計扶持、培訓、職業轉換和就業創造的責任與機制。目標是民眾在徵地後不僅有新住所,還能維持收入並穩定生活。
段氏清梅代表關注的另一個問題是補充為發展基礎設施工程周邊土地儲備而徵地的情形。這一機制可解決一些實際問題,但如果不明確範圍和標準,可能成為擴大徵地範圍的‘漏洞’,為並非真正服務公共利益的都市和商業項目提供土地。
她建議研究規定周邊地區被徵土地面積相對於項目主要面積的最大比例。該土地儲備也必須有具體使用方案,與基礎設施、社會住房或安置房建設掛鉤。
國會預計於8月21日在全體會議上討論修改《土地法》的方向,並考慮在年底通過該法律草案。
山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