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長梁三光大將明確指出,制定該法律旨在繼續制度化黨在新形勢下建設、發展和保衛國家的路線、主張和政策,克服《刑法》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不足。
法律草案共3編、25章、415條,與現行《刑法》相比,刪除8條,新增14條,修改301條,保留100條。
建議保留4項罪名適用死刑
具體而言,草案修改、補充了有關犯罪的規定,其中新增9項罪名,同時為現有罪名的構成增加了一些新的客觀行為。
合併、拆分部分罪名,以確保簡潔、統一,確保刑事責任分化,準確反映每組行為的性質、作用和危害程度。
第二項內容是草案修改、補充刑罰規定。
其中,縮小死刑適用範圍至6項罪名,僅保留4項罪名適用死刑,包括:叛國、殺人、恐怖活動、非法制造毒品。
草案取消了禁止商業法人在犯罪時籌集資金的刑罰。
據部長介紹,草案基本上將罰款金額和定罪量刑中的金錢定量標準提高了一倍。
擴大10項罪名基本量刑幅度中不羈押改造刑罰的適用範圍,並修改、補充其他有關刑罰的規定。

第三項內容,據部長稱,草案修改、補充了排除刑事責任、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
其中,擴大在技術研發、試驗、應用中以及新技術、流程、解決方案、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在技術發展和創新中進行的可控試驗中排除刑事責任的範圍。
同時,擴大武裝力量在執行國防、安全任務和打擊犯罪鬥爭中排除刑事責任的範圍。
補充對某些具體情形暫緩追究刑事責任、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第四項內容,草案修改法律條款以確保同步、統一、可行和立法技術。
梁三光大將表示,由於該法律草案內容複雜,直接影響到人的基本權利,因此有必要在通過後頒佈國會關於實施該法律的決議,以確保適用的同步性和統一性。
政府提議國會在2026年8月特別會議上審議並發表意見,並在第二次會議(2026年10月)上通過,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有必要全面、基本地修改《刑法》
隨後作審查報告的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明確指出,委員會和國會各機關贊成政府呈文中所提出的全面、基本修改《刑法》的必要性。
關於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委員會贊成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
但委員會許多意見認為應謹慎考慮取消某些罪名的死刑,包括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強姦16歲以下未成年人罪(第142條)、反人類罪(第422條)和戰爭罪(第423條)。
此舉旨在避免對威懾、預防、處理犯罪的效力產生不利影響,並需要結合各犯罪行為的危險性以及整體防範和打擊特別危險犯罪的措施的有效性來考量。
關於新增一些罪名,法律與司法委員會贊成新增一些罪名,以便及時打擊新出現的社會危險行為,繼續將越南為成員國的國際條約轉化為國內法。
但建議仔細審查罪名構成,明確犯罪行為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確保與專門法律保持一致。
審查機關也基本贊成補充規定,對造成經濟損失但出於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國防安全、不腐敗、為地方和國家帶來經濟社會效益的違規行為,暫緩追究刑事責任或免除刑事責任。
但需要審查相關領域,明確規定適用上述寬大政策的罪名,不適用於《刑法》第十八章規定的所有犯罪,防止利用這一進步的刑事政策使經濟違規行為合法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