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具有專業技術將被優先安排出國工作,以增加收入、接觸現代技術,並在回國後獲得就業支持。

8月24日上午,越南國會通過了《越南勞動者按合同出國工作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該法補充了優先輸送經過培訓、具有專業技能和技術的勞動者出國工作的政策。除了提高收入外,勞動者還可以鍛鍊職業技能、學習外語、接觸現代技術、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

在要求專業技能、技術或國家優先發展領域工作的勞動者,出國時將享受特殊政策。政府將根據各時期經濟社會條件具體規定這些政策。回國後,勞動者將獲得與國內就業市場對接的支持。

政府表示,這項政策旨在利用勞動者在國外積累的技能、經驗和技術知識。優先高素質勞動力不會對普通勞動力或未受過培訓者造成障礙。優先行業和市場將根據經濟發展需求、外交戰略和國內人力資源來選擇。

該法還規定,如果兩國已簽署避免雙重繳納社會保險或雙重徵稅的協定,勞動者無需在越南和接收國雙重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越南優先輸送高素質勞動力出國工作

等待出境不超過180天

根據修訂後的法律,企業必須書面承諾出境等待時間,從勞動者被錄用之日起最長180天。如果未按時送勞動者出境,企業必須按約定賠償,並在扣除已支出費用後退還服務費及勞動者已繳納的其他款項。此規定不適用於不可抗力或雙方另有約定的情況。內務部長將規定企業賠償、退款給勞動者的期限。

新規定也適用於在2027年3月1日之前未正確履行出境等待時間承諾但仍未賠償、退款的企業。該法同時嚴格管理招聘和培訓過程中的收費。在準備勞動力來源之前,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文件,明確註明職業培訓費、外語學習費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收費。

文件必須註明預計市場、行業、選拔標準、招聘時間以及勞動者未入選或提前退出時各方的責任。已參加準備來源計劃的人員應優先選拔。

只有在勞動者被外方選中並簽訂出國工作合同後,企業才能收取職業培訓、技能培養和外語培訓費用。企業與勞動者的合同還必須明確註明服務費、其他收費、可能的押金、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爭議解決方式及損失賠償。

政府表示,這些規定旨在公開費用、控制企業的全部收費項目,限制違規收費或改頭換面收費損害勞動者利益。企業必須在組織招聘、培訓前至少三天通知所在地鄉級人民委員會。鄉級政府有責任公開信息、跟蹤當地活動,並在發現違規時處理或移送有權機關。

該法補充規定以防範詐騙、非法中介、販賣人口和強迫勞動。企業必須直接選拔勞動者或與境外接收單位配合;不得通過第三方招聘或授權其他組織、個人實施。企業也不得允許其他組織、個人使用其許可證將勞動者送往國外。

禁止以引誘、慫恿、承諾、虛假廣告或諮詢、提供虛假信息等方式欺騙勞動者。企業也不得違規收取服務費和其他費用。

該法禁止勞動者出國工作或企業選拔、準備來源、送勞動者出國從事按摩工作。此規定也適用於交戰地區或越南職能部門建議不去、限制前往的地方。事業單位送勞動者出國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服務費。

企業必須在電子信息門戶公開招聘數量、標準、工作條件、勞動者權益義務及準備來源信息。企業還必須在國外設有代表,以支持和處理發生的問題。

當發生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權益的事件或接收國有關安全、安防的緊急情況時,企業必須立即向職能機關和越南駐外代表機構報告。需要法律支持的勞動者應獲得諮詢和獲得援助服務的指導。

企業在某些違規情況下被吊銷許可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獲發許可證。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在同一期間內代表獲許可企業。

除了保護勞動者外,該法還向地方下放部分手續。直接與境外單位簽訂合同的勞動者應在其常住地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勞動專門機構辦理合同登記。

送勞動者出國實習、提高技能的企業也在其總部所在省級人民委員會所屬勞動專門機構登記合同。這些變化旨在讓手續更貼近民眾和企業,並符合管理分權。

對於少數民族、居住在山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或特別困難地區的勞動者,內務部與民族宗教事務部協調實施出國工作支持政策。該勞動者群體回國後還獲得社會融入和參與就業市場的支持。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