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3月13日,為胡志明市制定特別城市法的提議被提出。3月18日,胡志明市市委常務委員會成立了研究、建議制定法律的指導委員會。到8月24日,國會以465名代表贊成的表決結果通過了《城市發展法》。
不能以“一個機構起草、各處提意見”的方式立法
只用159天走完一段通常可能需要很長時間的歷程。但這159天不是從零開始想出一部法律。
這159天是為了彙集、篩選並法律化胡志明市多年發展所積累的經驗、智慧和實踐;來自各項決議、試點機制以及在城市管理和運營實踐中已識別出的問題。
因此,值得關注的不僅是速度,而是創造速度的方式。一部涉及城市發展空間、居民、企業、資源和數百萬投資決策的法律,不能由一個機構寫完後送各處提意見。
在立法過程中,中央、政府、國會、胡志明市、專家、科學家、企業、協會、民眾和各地方共同參與。
實踐者指出堵點。企業講述那些讓他們浪費時間和機會的事情。專家提出新的視角和方案。城市將其提煉為可實施並必須產生結果的政策。
集體智慧不在於口號,而在於工作組織方式。工作不是按部就班:做完一件事才開始下一件。
一切並行推進:一邊總結舊政策,一邊制定新政策;一邊起草,一邊諮詢專家;一邊與各部委溝通,一邊完善卷宗。這是一種值得思考的做法。
如果政策流程仍然按一個個“抽屜”運轉,我們總將落後於實踐。

快速不等於簡單化或減少反駁。事實上,法律草案曾多次修改。5月11日,草案還有11章77條。
到7月28日,還剩5章68條,並已從一部僅為胡志明市設立的特別城市法,轉變為適用範圍更廣的《城市發展法》。
要想快,批評就必須儘早介入。一個還不好的方案必須被識別,一個不合適的規則必須被修改,一箇舊思維必須在立法過程中大膽改變。這才是有質量的速度。
這也是一個大教訓:體制創新必須伴隨政策制定方式的創新。
法律最終必須用非常具體的變化來衡量

《城市發展法》帶來了思維上的轉變。胡志明市不能再每次遇到新問題就去申請一個特殊機制。一個大城市需要足夠穩定、足夠寬泛的法律框架,以便主動決策、設計政策並對其選擇負責。
簡單地說,我們正在從“管理型法律”轉向“發展型法律”。但授權不是給予特權。授權必須伴隨責任。權力給到哪,責任就要明確到哪。
分權、分級的目的不是讓地方在紙面上擁有更多權力,而是為了決策更快、更貼近實踐併產生更好的結果。
《城市發展法》只有在條款中寫下的內容成為居民能夠感受到、企業能夠看到、社會能夠認可的變化時,才真正有價值。——副教授、博士 范氏青春
法律通過之日不是結束,而是另一場競賽的開始:在實施組織中與自己賽跑。就在8月13日,當國會尚未表決通過時,胡志明市已經成立了準備實施文件的工作組。這種精神非常明確:不要等法律生效後才開始想該做什麼。
如果一部法律用159天制定,卻要再花幾百天甚至多年才能實施,那麼立法速度對民眾和企業來說就沒什麼意義了。
法律最終必須用非常具體的變化來衡量。居民能否享有更好的生活環境?企業能否減少時間、成本和手續?土地、財政、基礎設施等資源能否更快被疏通?以往需要多年的事情能否更快解決?胡志明市能否為全國共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這才是發展法律的真正“指標”。我們可以為159天的歷程感到高興和自豪。但不能沉睡、不能拖延。別讓速度在國會按下按鈕時停止。
如果過去159天表明我們能共同創造一種前所未有的制度建設速度,那麼未來階段必須證明一件更重要的事:我們能否將那種速度轉化為發展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