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被告人貞賠償阮氏錢草超過5400萬越南盾,賠償陳氏芳鴛超過1000萬越南盾。

法院不予支持氏草提出的近1.19億越南盾精神損害賠償請求。至於牙齒治療費用,法院認定並非案件直接損失,故不予審理,氏草可另案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人貞還須賠償陳氏芳鴛超過1000萬越南盾。其餘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因鑑定結果認定氏鴛身體損傷比例為0%、治療時間短且未喪失勞動能力,未獲支持。

根據案情,約2021年8月,阮氏雪貞作為雪貞牙科診所負責人,為阮氏錢草提供牙齒矯正服務,費用為2000萬越南盾。5年後,雪貞牙科診所拆除了所有托槽,結束了對氏草的牙齒矯正。

拆除矯治器後,氏草出現牙痛。她認為這是診所的過錯,要求處理,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隨後,氏草到診所要求切除牙齦併購買3管牙齒美白劑,共計440萬越南盾,但未付款,原因是認為牙齒修復問題尚未徹底解決。

2025年9月3日14時30分許,氏草與朋友陳氏芳鴛一同前往位於杏通坊的雪貞牙科診所,當面要求貞賠償。貞不承認氏草的牙齒矯正存在失誤,並要求氏草離開,但氏草不肯離開。

雙方發生爭執,貞拿起一根棍子頂住氏草頸部,將氏草按倒在沙發上。見氏草正拿手機錄像,貞奪過手機摔在地上。

之後,氏鴛將事件視頻發到社交媒體,引發輿論關注。貞以“擾亂公共秩序罪”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