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留光:幹部不得繞圈徵求意見
據胡志明市市委書記陳留光稱,《城市發展法》賦予胡志明市240項權限,因此幹部必須主動決策,不得繞圈請示或等待中央指導。
“幹部不必等待指導再行動,因此‘胡志明市等待中央指導’的說法將成為過去,”陳留光在8月26日上午貫徹落實《城市發展法》的會議上表示,這是在該法獲國會通過兩天之後。
該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在一個多月內,胡志明市必須完善168份文件,以便在法律生效後立即實施各項規定,包括117項人民議會決議、48項人民委員會決定和3項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主席的決定。
據市委書記稱,該法為城市帶來三大價值:增加分級分權;開放政策和新經濟模式的試驗空間;提升執行速度和效率。
該法賦予人民議會、人民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主席240項決策權限。當《城市發展法》的規定與其他法律在同一問題上存在差異時,優先適用該法中的機制。
陳留光稱這是“鑽石價值”,因為法律文件之間的衝突往往在實際中造成障礙。他將基礎設施比作“跑道”,資金比作“燃料”,而體制決定了胡志明市能否“起飛”。

然而,他認為,如果缺乏組織實施者,且不能縮短從機制到行動的距離,機會不會自動轉化為成果。會議之後,每位幹部需要回答三個問題:法律賦予本機構什麼權力;該權力將產生什麼結果;如果未執行或執行效果不佳,誰負責。
根據新的分權機制,市委書記要求行政機構改變工作方式。過去,在處理特殊問題時,幹部通常先確定解決方案,再尋找實施機制。現在,在法律賦予的權力下,胡志明市必須主動在法律範圍內設計解決方案。
“不得打報告繞圈請示”,他說,並表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幹部將被問責。
各部門、行業必須明確職權範圍,確定關鍵工作並集中執行,而不是等待其他機構先做再效仿。
陳留光認為,分權必須與權力監督同步。管理方式需要從“以請示進行控制”轉向公開、透明和問責。
胡志明市將保護敢於思考、敢於擔當、為公共利益承擔責任的人。在革新過程中出現的失誤,若非謀取私利且旨在服務發展,將考慮予以保護。相反,推諉塞責、為自保而不作決定的人也必須承擔責任。
“我們不能把權力交給一個人,但他卻不敢使用自己的權力。”陳留光說。
以具體成果評價幹部
市委書記表示,幹部將通過三個渠道進行評估:能力指數和產出成果;機關、領導的評價;民眾和企業的意見。
其中,168個坊、鄉、特區必須主動制定行動計劃、解決困難並促進發展,因為這是最接近民眾和企業的層級。“紀律和幹部任用必須以可衡量的結果為基礎。”他說。

評估指標可以是簡化手續的數量、縮短處理的天數、企業節省的時間或項目提前完成的月數。有明確成果的幹部將獲得認可、獎勵,及時獲得晉升機會,而不必等待任期或按順序。
此前,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阮孟強表示,《城市發展法》共5章、66條,包含7組特殊政策,涉及組織機構、規劃、經濟發展、科學技術、資源調動和區域聯動。
胡志明市在機構、人事、規劃、公共交通導向型城市發展(TOD)、自由貿易區、金融、土地和科學技術方面的權限得到擴大。部分新機制和政策可在獲得有權機關批准後試運行最多5年。
在規劃領域,城市人民議會可決定與地下空間、低層、高層和TOD相關的部分內容。胡志明市還有權採用有關投資、土地用途指標和徵地拆遷的特殊機制。
胡志明市可決定設立、調整與國際海港相關的自由貿易區;發行城市債券、項目債券;建立針對人工智能、大數據和新技術的受控試驗機制。
該法還確定胡志明市為特別都市區和東南部地區的協調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