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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共中央政治局決議明確指出,充分發揮幹部、黨員隊伍先鋒模範、改革創新、敢想敢幹、敢於擔當的精神,是疏通資源、釋放創造力、激發發展動力、助力實現國家到2030年和2045年發展目標的決定性因素。
徹底克服畏難、怕錯、消極應付的工作狀態
決議強調,褒揚、重用和保護幹部要與完善體制機制、推進分級分權、風險治理和問責制相結合。確保幹部有奉獻空間,權責明確,在動機純潔、正確執行主張、為共同利益時受到保護。
在充分評估實際背景、把國家和民族利益放在首位的基礎上,考慮對改革創新、試驗過程中的客觀風險和失誤予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同時,鼓勵改革創新、建立健全特殊機制和政策,並與嚴肅紀律、規矩、透明、問責和權力監督相結合。
明確區分創新與違規;始終一貫落實“授權—監督執行—風險治理—以結果評價”機制。
主動預防、堅決遏制和嚴肅處理以改革創新、敢闖敢幹、突破為名,將違規、腐敗、浪費、消極和集團利益合法化的行為。
決議明確提出,要徹底克服畏難、怕錯、應付了事、迴避推責的狀態;在紀律、規矩、任務執行質量和效果上實現明顯轉變。
從而助力建設充滿活力、廉潔、專業、創新的公務體系,以實際成果和人民群眾、企業的滿意度為主要衡量標準。
同時建立權力監督、風險治理機制,明確權責,正確保護幹部,做到對人、對事、對本質判斷準確。
按照黨的路線、主張和國家法律行事的幹部受到保護
越共中央政治局決議提出了多組任務和措施,其中強調要大力革新幹部、公務員、職員的思維、方法和工作方式。
從行政管理、機械服從思維轉向建設型、行動型思維,主動處理工作,以實際產品和成果、效果為主要衡量標準……
對出現迴避、推諉、拖延,或沒有正當理由不充分履行權限範圍內改革創新建議的審議、決定責任的組織和個人,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嚴肅處理。
決議提出集中完善體制、法律和特殊機制,重用和保護幹部。
同時肯定,按照黨的路線、主張和國家法律行事的幹部受到保護。對於法律規定不明確、不統一或不再符合實際的情況,必須客觀、全面審查,並優先適用有利原則,保護動機純潔、為共同利益的幹部。
完善發現、褒揚、重用和保護改革創新幹部的機制。按規模、風險程度和權限對改革創新任務、措施建議進行分類,以適用適當的監督機制,並與分級分權和問責制相結合。
對於執行中的突破性任務和措施,在已有法律依據但仍遇實踐障礙或因技術快速變化時,需要擴大自主空間,賦予主要負責人決定權和自我負責權。
按規模和影響程度實施風險治理;研究採用試驗性風險接受機制,對因客觀原因造成損害的情況完全免除法律責任。
決議要求嚴格規定免責、減責的標準和條件;明確區分為共同利益的改革創新與利用、故意違背、失職或謀私行為之間的界限。
不得借鼓勵改革創新、保護敢想敢幹為共同利益的幹部之名,包庇腐敗、浪費、消極、集團利益等行為……
考慮對非故意、非謀私的差錯免責或減責
決議強調推進分級分權、授權,並在實施改革創新建議中及早、從遠進行公務風險治理的任務組。
同時落實全面、貫穿、透明的保護機制,使免責、減責程序與革新檢查監督工作相結合。
其中,對參與為共同利益的改革創新任務和措施建言獻策、評審、決定和組織實施各環節的機關、組織和個人實行全面保護機制。
責任認定必須依據動機、目的、過錯程度、決策過程、對已批准主張和方案的遵守情況、預測和風險控制能力、後果以及主動預防和補救情況。
取得的成果和利益是評價的重要依據,但不是考慮免責、減責的唯一依據。
對於幹部已採取必要措施,但損害完全由不可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情形,不予處理或免除責任。
對非故意、非謀私,正確執行有權機關批准的主張和方案,並主動報告、預防、最大限度補救後果而出現的差錯,考慮免或減責任。
對故意違背、謀私、隱瞞信息、無視警告或擅自超出批准範圍等情形,不適用保護機制並嚴肅處理……
決議提出的另一組任務是在幹部工作中實現重大突破,以改革創新成效為核心標尺,激發動力,褒揚和重用幹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