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共中央組織部部長阮維玉稱,幹部逃避工作、導致任務停滯、浪費資源或造成損害的,也必須承擔責任。

9月3日上午,在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若干決議和指示的全國會議上,阮維玉介紹了第24號決議的重點內容。該決議旨在發揮新時代黨員幹部的先鋒、模範作用,以及敢想、敢做、敢擔當的精神。該決議由中央政治局在總結5年來實施鼓勵和保護幹部勇於創新、為公共利益奮鬥的主張的基礎上頒佈。

據中央組織部部長表示,國家正進入新的發展階段,但仍有一部分幹部和黨員工作敷衍、害怕風險、怕出錯、推諉和迴避責任。有些地方甚至以法律的缺陷不足為由不作出決定。因此,第24號決議從鼓勵和保護敢想敢幹的幹部,轉向在新時代樹立黨員幹部的先鋒、模範、行動責任和標準。

“不是每個幹部都必須有大的創新和突破性方案,但也不能接受執行任務中的被動、拖延和迴避責任。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必須決定,屬於責任的事必須處理,困難要主動設法解決,超出權限要連同建議方案一併報告”,阮維玉說。

決議的一個新亮點是,從風險發生後保護幹部轉向營造一種環境,讓他們從一開始就能放手去做、去行動、去承擔責任。保護幹部不能等到出現失誤或造成損失後,才考慮免除或減輕責任。在要求他們承擔責任之前,組織必須明確任務、明確權力,配備必要資源,確定權限邊界,識別和管理風險,並在執行過程中進行跟蹤和提供幫助。

黨委和負責人有責任挑選難題,交給有能力的人,授權、陪伴並管理風險。這是從要求“幹部敢做”轉變為要求“組織敢派活、敢授權、敢保護做對的人”。

越共中央組織部部長阮維玉:幹部不作為、拖延也須擔責

保護敢做者的機制也成為幹部工作中的貫穿性內容。決議的精神是“因事擇人、以事磨鍊”,以產品和結果來評價,以實踐來發現、重用和篩選幹部。真正能幹成事、產生實效的人必須得到承認、表彰和重用。對因循守舊、推諉、迴避、敷衍了事或將個人利益置於集體利益之上的人,要發現、篩除並適當處理。

中央組織部部長指出,既要保護敢於做事的人,也要堅決處理不做事的人。這是兩種不同情況,不能混為一談。

第一種是真正想做事的幹部,有主意、有能力和純淨的動機,但由於機制不清、法律重疊、沒有先例或風險難測而猶豫、顧慮。這些人需要組織幫助掃除障礙、授權、指導、分擔風險並保護。

另一種是不想做事、怕困難、怕碰壁、怕擔責,所以敷衍了事的幹部。表現是容易的事就做,難的事就躲;有利可圖就積極,公共事務卻拖延;出問題就往上下推或推給其他機關。“要特別警惕有人拿怕錯、怕擔責、機制不暢、法律不明作為官僚怠政、缺乏責任心的擋箭牌,甚至掩蓋個人動機”,阮維玉說。

第24號決議保護敢做的人,同時明確不作為者的責任,因為不行動也會造成後果。作出錯誤決定要承擔責任,但不作決定導致工作停滯、失掉髮展機會、浪費資源、給群眾和企業造成損失,同樣要被追責。

阮維玉表示,以往檢查工作往往只盯著幹部做錯了什麼。在新階段,有權機關還需要問為什麼屬於職責和權限範圍內的事沒有落實。“要在整個體系中逐步形成一種明確的文化:不作為要擔責,拖延也要擔責,做事不到位也要被恰當評價”,他說。

為落實這一決議,“一把手”必須率先垂範,主動接手新事、難事和複雜之事;深入基層,與下級對話,及時化解困難和堵點。“如果一把手不敢拍板,就不能要求下級敢幹;如果上級只派活,遇到困難就置身事外,就不能要求下級擔責”,阮維玉指出。

越共中央組織部部長阮維玉:幹部不作為、拖延也須擔責

體制環境也要保障想幹事的人能夠行動。幹部應有明確的任務、充足的權力和資源,並得到識別和控制風險的支持。但是,不能以法律空白來限制創新,也不能以創新為由隨意違反規定。

保護幹部必須落到實處。在追責時,有權機關不能只看後果,而要全面評價動機、目的、過錯程度、現實背景、決策過程、預判能力、風險控制和補救努力。客觀風險和無意失誤要與故意違規區分開;缺乏客觀條件不同於缺乏能力和責任心;為公共利益的創新不能與謀私利混為一談。

幹部工作要創新,以實績、實效為衡量標準。敢於承擔難題並幹成事的人應當得到承認和重用;逃避、推諉、拖延的人應當被評估、篩除、調整或替換。

“必須切實扭轉一個悖論:承擔難事、接受責任和風險的人,反而比選擇安穩、迴避責任的人更容易處於不利地位”,阮維玉強調。

武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