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新規:黨紀被錯處時須道歉並恢復權利

越共中央政治局頒佈的212號規定,用於規定黨組織、黨員違反至必須執行紀律處分時的違規內容和處分形式。

212號規定取代了越共中央政治局第69/2022號關於違紀黨組織、黨員紀律處分的規定,以及第264/2025號對69號規定部分條款的修改補充規定。

補充暫不審議與免予黨紀處分的規定

與第69/2022號規定相比,212號規定顯著修改、補充了關於暫不審議處理、不予紀律處分或免予黨紀處分的情形。

據此,對女性黨員正在懷孕、休產假、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的,或男性黨員(其配偶死亡或因其他客觀不可抗力原因)正在撫養12個月以下子女的,暫不審議、執行紀律處分。

不過,新規也留有開口:如果該黨員有書面文件請求審議並作紀律處分,黨組織仍會審議處理。這是相較69號規定的一個新點。

另外,212號規定明確,正在治療危重疾病、喪失認知能力或重病住院治療(須獲得區域綜合醫院及相當以上級別醫療機構證明)的黨員,也屬暫不審議紀律處分範圍,直到健康穩定並出院。

上述規定細化,是因為舊版69號規定未具體提及危重疾病、喪失認知能力或區域綜合醫院級以上確認要求。

212號規定還明確:有權機關對黨員實施經有權機關批准、按正確主張執行、動機純潔、為共同利益的改革創新建議但造成損失的,可審議免予紀律處分。

與69號規定相比,這項內容更簡短、直接。舊規定為:黨員按越共中央政治局第14/2021號結論提出改革創新建議,經有權機關允許後發生損失,由有權機關確定客觀、主觀原因,客觀全面評估;如已按正確主張執行,動機純潔且為共同利益,則免予紀律處分或減輕責任。

同時舊規定設免予紀律處分或減輕責任兩條處理方向;212號規定則強調唯一處理方向是審議免予紀律處分。

補充錯誤黨紀處分時須道歉、恢復權益的責任

212號規定另一處補充是:當黨組織、黨員受到錯誤或不當紀律處分時,作出處分的黨組織須承擔道歉和恢復權益的責任。

舊69號規定,黨組織、黨員受到錯處時,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必須撤銷或變更使之適當。

如果該黨組織不執行,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有權決定,同時審查發佈錯處決定的黨組織的責任;若有違紀至須處分之程度,則依規處理。

212號規定則要求:黨組織、黨員受到錯處時,作出紀律處分決定的黨組織必須撤銷或變更紀律決定,並對受錯處的黨組織、黨員道歉和恢復權益。

如該黨組織不執行,上級有權黨組織將作出決定,同時審查錯處決定黨組織的責任;若違紀至須處分程度,依規處理。

由此可見,相比原規定,212號規定明確了受錯處黨組織、黨員獲得道歉和權益恢復。

補充對宣傳、發表言論違紀行為的處理規定

212號規定還在舊規基礎上修訂、補充了對宣傳和發言違紀行為的規定。

舊69號規定明確:黨員創作、製作、儲存、傳播不健康、違背越南民族美好風俗習慣、具有煽動性並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文學藝術創作、作品;傳播違反規定的文章、講話、訪談、回憶錄、電影、圖片,將被給予警告或撤職處分(如有職務)。

212號規定細化補充:直接或鼓動組織、個人創作、製作、出版、儲存、發行、傳播不健康、違背民族美好風俗習慣、具有煽動性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以及歪曲歷史、抹黑黨和國家領導人、反對黨和國家及制度的文化產品、文學藝術作品;傳播不符合規定的文章、講話、訪談、回憶錄、影片、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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