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政治局新规:党纪被错处时须道歉并恢复权利

越共中央政治局新规:党纪被错处时须道歉并恢复权利

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的212号规定,用于规定党组织党员违反至必须执行纪律处分时的违规内容和处分形式。

212号规定取代了越共中央政治局第69/2022号关于违纪党组织、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以及第264/2025号对69号规定部分条款的修改补充规定。

补充暂不审议与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与第69/2022号规定相比,212号规定显著修改、补充了关于暂不审议处理、不予纪律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情形。

据此,对女性党员正在怀孕、休产假、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的,或男性党员(其配偶死亡或因其他客观不可抗力原因)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子女的,暂不审议、执行纪律处分。

不过,新规也留有开口:如果该党员有书面文件请求审议并作纪律处分,党组织仍会审议处理。这是相较69号规定的一个新点。

另外,212号规定明确,正在治疗危重疾病、丧失认知能力或重病住院治疗(须获得区域综合医院及相当以上级别医疗机构证明)的党员,也属暂不审议纪律处分范围,直到健康稳定并出院。

上述规定细化,是因为旧版69号规定未具体提及危重疾病、丧失认知能力或区域综合医院级以上确认要求。

212号规定还明确:有权机关对党员实施经有权机关批准、按正确主张执行、动机纯洁、为共同利益的改革创新建议但造成损失的,可审议免予纪律处分。

与69号规定相比,这项内容更简短、直接。旧规定为:党员按越共中央政治局第14/2021号结论提出改革创新建议,经有权机关允许后发生损失,由有权机关确定客观、主观原因,客观全面评估;如已按正确主张执行,动机纯洁且为共同利益,则免予纪律处分或减轻责任。

同时旧规定设免予纪律处分或减轻责任两条处理方向;212号规定则强调唯一处理方向是审议免予纪律处分。

补充错误党纪处分时须道歉、恢复权益的责任

212号规定另一处补充是:当党组织、党员受到错误或不当纪律处分时,作出处分的党组织须承担道歉和恢复权益的责任。

旧69号规定,党组织、党员受到错处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撤销或变更使之适当。

如果该党组织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有权决定,同时审查发布错处决定的党组织的责任;若有违纪至须处分之程度,则依规处理。

212号规定则要求:党组织、党员受到错处时,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必须撤销或变更纪律决定,并对受错处的党组织、党员道歉和恢复权益。

如该党组织不执行,上级有权党组织将作出决定,同时审查错处决定党组织的责任;若违纪至须处分程度,依规处理。

由此可见,相比原规定,212号规定明确了受错处党组织、党员获得道歉和权益恢复。

补充对宣传、发表言论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

212号规定还在旧规基础上修订、补充了对宣传和发言违纪行为的规定。

旧69号规定明确:党员创作、制作、储存、传播不健康、违背越南民族美好风俗习惯、具有煽动性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文学艺术创作、作品;传播违反规定的文章、讲话、访谈、回忆录、电影、图片,将被给予警告或撤职处分(如有职务)。

212号规定细化补充:直接或鼓动组织、个人创作、制作、出版、储存、发行、传播不健康、违背民族美好风俗习惯、具有煽动性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歪曲历史、抹黑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对党和国家及制度的文化产品、文学艺术作品;传播不符合规定的文章、讲话、访谈、回忆录、影片、图片。

越共中央政治局新规:党纪被错处时须道歉并恢复权利

(编译:Cici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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