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親屬屬於貧困戶,今年孩子到了服兵役年齡,但目前正在城裡打工幫助家庭。請問這種情況下孩子是否必須回鄉當兵?——黎明(居住在胡志明市)提問。
胡志明市律師團陳江香律師回答: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並非所有貧困戶都能暫緩服兵役。
2015年《兵役法》第41條第1款b項規定,可暫緩履行兵役的情形之一是“唯一勞動力必須直接撫養喪失勞動能力或尚未到勞動年齡的親屬;家庭成員因事故、自然災害、危險疫情造成重大人員和財產損失,經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
這裡我們需明白,貧困戶並不是暫緩服兵役的獨立依據。
如屬於困難家庭,想要暫緩需證明應徵者是家中唯一勞動力,且需直接撫養喪失勞動能力或尚未到勞動年齡的親屬;或家庭因事故、自然災害或危險疫情遭受人員與財產損失(有坊、鄉級人民委員會確認)。
在這種情況下,國防部已就如何核實這類人員作出指引。
具體需提供父母病情證明、或應徵者本人為唯一勞動力的證明、或尚未到勞動年齡者的出生證明。
例如,家庭中父親或母親為殘疾人且喪失勞動能力;父親或母親無法創造穩定收入;或有尚在學齡的弟妹;若證明材料齊全,就有依據申請根據2015年《兵役法》第41條第1款b項暫緩。
但若被徵召服兵役,僅僅因為家庭屬於貧困戶,而父母仍有勞動能力、其他成員仍能創造收入,就不屬於可暫緩服兵役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