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土地項目推遲或不使用的投資者可能需要繳納隨時間遞增的費用;超過60個月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的,將被收回。
越南司法部正在審定《土地法》修訂草案,其中多項政策相對於政府8月份提交國會的草案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第38條的一個新點是處理已實施投資項目但未使用或延遲使用土地的處理機制。國家將每年徵收一筆累進費用,隨土地未使用或延遲使用的時間增長而增加。如果超過60個月投資者仍未將土地投入使用,國家將收回土地。收費標準、起算時間和累進費用金額的確定方式尚未在法律草案中具體規定,將由政府制定指導。
起草機構表示,上述機制旨在將中央第21號決議制度化,該決議要求設計政策,使囤積土地而不使用的成本高於投機收益。
現行的2024年《土地法》規定,自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連續12個月不使用土地,或比投資項目進度晚24個月使用土地的項目,屬於被收回的情形。
然而,投資者可獲最多24個月的土地使用延期,並須繳納相當於延期期間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的附加費用。到期后土地仍未投入使用的,國家才會收回,且不補償土地、附著於土地的資產及剩餘的土地投資成本。
新草案改變了處理方式,在土地閒置或延遲使用期間逐步增加財務壓力,而不是像目前這樣僅收取延期期間的費用。

根據《土地法》執行總結,起草機構認為現行法律未明確何為“未將土地投入使用”以及“與投資項目進度相比延遲24個月使用土地”。這給認定違規和處理帶來困難,特別是對於需要徹底解決以便收回的閒置土地項目。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機構建議明確認定土地延遲使用的起始時間、作為計算累進費用和收回依據的時間段。起草機構採納了在法律中規定累進費用徵收原則和60個月後收回的時間點的建議;具體標準、條件和計算方法由政府制定。
草案還排除了在界定延遲將土地投入使用以決定收回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響的時間。
修訂後的《土地法》草案預計將繼續在國會10月份的會議上審議和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