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拟对囤积项目土地征收累进费

将土地项目推迟或不使用的投资者可能需要缴纳随时间递增的费用;超过60个月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的,将被收回。

越南司法部正在审定《土地法》修订草案,其中多项政策相对于政府8月份提交国会的草案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第38条的一个新点是处理已实施投资项目但未使用或延迟使用土地的处理机制。国家将每年征收一笔累进费用,随土地未使用或延迟使用的时间增长而增加。如果超过60个月投资者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国家将收回土地。收费标准、起算时间和累进费用金额的确定方式尚未在法律草案中具体规定,将由政府制定指导。

起草机构表示,上述机制旨在将中央第21号决议制度化,该决议要求设计政策,使囤积土地而不使用的成本高于投机收益。

现行的2024年《土地法》规定,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连续12个月不使用土地,或比投资项目进度晚24个月使用土地的项目,属于被收回的情形。

然而,投资者可获最多24个月的土地使用延期,并须缴纳相当于延期期间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附加费用。到期后土地仍未投入使用的,国家才会收回,且不补偿土地、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及剩余的土地投资成本。

新草案改变了处理方式,在土地闲置或延迟使用期间逐步增加财务压力,而不是像目前这样仅收取延期期间的费用。

越南拟对囤积项目土地征收累进费

根据《土地法》执行总结,起草机构认为现行法律未明确何为“未将土地投入使用”以及“与投资项目进度相比延迟24个月使用土地”。这给认定违规和处理带来困难,特别是对于需要彻底解决以便收回的闲置土地项目。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机构建议明确认定土地延迟使用的起始时间、作为计算累进费用和收回依据的时间段。起草机构采纳了在法律中规定累进费用征收原则和60个月后收回的时间点的建议;具体标准、条件和计算方法由政府制定。

草案还排除了在界定延迟将土地投入使用以决定收回时,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响的时间。

修订后的《土地法》草案预计将继续在国会10月份的会议上审议和通过。

(编译:Jon ;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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