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修订《土地法》:提议对囤地超60个月的项目收回土地

越南修订《土地法》:提议对囤地超60个月的项目收回土地

根据第21号决议的方向,将对闲置和未投入使用的土地适用更高的税收政策,而不仅仅是采取土地回收措施。

司法部已公布由农业与环境部主持起草的《土地法》(修正案)的审定档案。该法律草案将提交国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建议对投资者延迟将土地投入使用实施累进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草案中,起草机构建议,对于用于实施投资项目却未使用或延迟使用土地的情况,国家将按年度收取累进款项,该款项随未使用或延迟使用土地的时间而逐步增加。

如果投资者超过60个月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国家将收回土地

针对这一内容,一些机构建议考虑规范“投资者超过60个月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国家即收回土地”的情形,并需要进一步区分两个时间节点:未使用的投资项目与延迟使用土地的投资项目。

另一方面,设定60个月的节点需要基于现行规定(不超过48个月)进行评估,尚未满足党中央关于监督和处理违规行为的第21号决议的制度化要求。

针对这些反馈意见,农业与环境部认为,按照现行规定,如获准延期不超过24个月,但延期届满仍未完成建设投资,国家将收回土地。

而草案的规定是对未将土地投入使用或延迟使用土地的时间在60个月内采取逐步加重的财政处罚措施。

如果超过60个月仍未将土地投入使用,国家才收回土地,这符合第21号决议要求对荒地、未投入使用土地实行更高税收政策的要求。

该政策也有助于使决议精神制度化,朝着“设计政策使囤地而不使用比投机收益更昂贵”的目标迈进。

此前,起草机构认为,对于未将土地投入使用、延迟土地使用进度的违规处理内容在土地法中已有规定。

然而,在落实过程中,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仍有许多项目长期积压,未彻底处理项目闲置、土地资源浪费、未将土地投入使用以发挥土地使用效益的状况。

此外,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未将土地投入使用”的行为和“土地使用进度比项目投资计划所记载进度延迟24个月”的行为。

这导致实施过程中对各项违法行为的界定仍存在诸多障碍,尤其是“未将土地投入使用”的行为需要迅速、果断处理,以便收回土地。

对于延迟土地使用进度的行为仍可继续延期,导致土地投入使用总时间过长,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因此,需要有规定迫使投资者缩短土地投入使用的时间,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收回土地。

国家将研究并在实施细则法令中具体规定“累计款项”

此前,莱州省人民委员会、海防市农业农村环境厅、财政部等多个机构建议明确“延迟将土地投入使用”的时间,以适用“收取累计款项”,便于确定累计金额。

林同省农业农村环境厅建议将“延迟土地投入使用”的思路改为“延迟完成项目并投入使用”;对逾期未完成者实施按延迟时间缴纳罚款的处罚。同时,指定投资登记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跟踪处理,土地管理机构按职能配合提供信息。

老街省人民委员会也建议补充条款,授权政府对延迟使用土地的认定标准、延迟时间起算点、不可抗力及政府机构所致延迟情况下的延期机制作出详细规定;仅对属于投资者责任的部分采取土地回收措施,且必须已完成全部规定处理步骤后,再按规定创造条件予以整改。

起草机构采纳这些意见后,将研究并在土地法实施细则法令中规定期限、条件、违规认定依据及对未使用土地、延迟使用土地项目应缴纳累计款项的认定方法等。

(编译:Jon;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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