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議嚴格規定特別調查數據的使用
胡志明市公安局副局長阮成興表示,草案第234條第2款規定:通過適用特別訴訟調查措施收集的信息、材料,可以用作解決案件的證據。但對於接收、備份、封存、保管、提取數據,以及將獲得的圖像、聲音、數據合法歸入案卷以作為案件證據的流程,仍需加以明確。
草案第234條第1款規定,通過特別訴訟調查措施收集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刑事案件的立案、調查、起訴和審判;與案件無關的信息、材料必須及時銷燬。嚴禁將收集到的信息、材料、證據用於其他目的。
為保證統一適用,建議研究並規定更具體的內容,明確哪些信息、材料屬於與案件無關的認定標準,銷燬決定的權限、責任、程序與筆錄製作,以及檢察機關對這一過程的監督機制,確保個人數據、隱私不會洩露、外流,以免影響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對於草案第230條第5款關於“秘密打入犯罪組織”的規定,需要進一步對條件、限制以及保護秘密人員的機制加以具體規定。
與秘密收集音頻、圖像相比,這是一種具有高度特殊性的新措施。因此,除了一般權限、期限決定和批准等規定外,還需明確被打入犯罪組織人員的範圍與任務、被允許實施的行為、執行任務過程中的行為邊界、遇到危險情況時的處置機制、對發生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保護執行人員身份秘密的機制。
需要繼續完善對特別訴訟調查措施的調查和檢察監督機制。由於該措施直接作用於個人隱私、信息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因此只有確屬必要、有具體依據並針對正確對象和範圍時才能適用;一旦依據消失,應立即停止。人民檢察院亦應在批准、延期、終止以及使用所獲結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胡志明市已準備線上審理100%的庭審
關於電子訴訟和線上審理,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副院長郭有泰認為這是必然趨勢。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剛剛以線上方式開庭審理了涉及227名被告的VN10案。
對於被告人數非常多的案件,押解和保障庭審面臨諸多困難。在各地區法院及鄰近省份,從距離法院較遠的羈押場所提解被告常陷於被動;有案件上午開庭,到10時至11時才將被告提解到庭。
郭有泰透露,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已與胡志明市公安局協調,在各看守所準備線上審理室,9月份將完成轄區內各看守所線上審理室的配備工作。
目前,志和看守所已完成10間線上審理室的配備。若線上審理規定獲得立法確認,胡志明市已做好部署,可對90%至100%的庭審進行線上審理。
關於適用有利於被告人的法律原則和區分刑事責任的問題,郭有泰認為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很有必要。目前審判實踐中,適用這一原則仍較為謹慎,尤其是在評估共犯責任時。
他也贊同由法官按簡易程序處理案件,認為這能提升個人責任擔當,確保快速、簡便、準確。關於法官決定羈押的權限,他認為這是十分必要的規定。據他介紹,他平均每天要簽署300至400份羈押令,將此項權限賦予法官可顯著減輕實際壓力。
對於暫緩追究刑事責任,郭有泰建議規定明確,僅應對少數以經濟損失為主要損害的犯罪類型適用。
最後,郭有泰還談到查封、處置用於彌補犯罪後果的財產時的困難。有時他人用自己的財產來彌補犯罪行為造成的後果,但現行法律對這類財產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使法院左右為難。他建議草案應制定相應規則解決這一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