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越南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阮輝進介紹,該草案共514條,集中於6大問題組。其中,草案朝著精簡高效的方向革新訴訟程序。
補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並接受刑罰以享受從寬政策的情形
具體而言,草案簡化了部分手續,減少不必要文書和公證要求,並標準化訴訟流程。
特別是革新和擴大簡捷程序,其中規定強制簡捷程序、二審階段的簡捷程序,並補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接受刑罰以享受從寬政策的情形。
適用時必須確保自願,充分解釋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認罪供述必須符合其他客觀證據,且不能作為定罪判刑的唯一依據。
與此同時,加強分流和落實從寬政策。據此,草案補充訴訟程序分流原則,允許根據行為性質、程度、人身特徵、供述態度、合作程度和後果補救情況選擇合適的程序。
補充根據被害人要求提起公訴、不予起訴、免除刑事責任的情形,並補充暫緩追究刑事責任程序,確保與《刑法》(修正案)政策同步。
草案完善訴訟管轄權,加強權力制約和保障人權。
院長阮輝進明確指出,草案繼續明確各機關、各級審判機關以及負責人與調查員、檢察員、法官之間的權限,職權與責任掛鉤,控制權力。
同時,有條件地擴大中級、高級調查員即鄉級公安正副職在調查發生在鄉級區域的一些特別嚴重但性質簡單、證據明確的案件中的權限,從而發揮基層資源並減輕省級調查機關負擔。
關於強制措施,草案傾向於限制羈押,加強替代措施,其中增加電子監控,同時繼續完善保障辯護權和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草案首次規定“電子訴訟”概念,並規定依法在電子環境開展訴訟活動的保障原則。
同時規定電子案件卷宗、文件數字化、數據互聯共享、以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在線庭審。這是從傳統訴訟模式向數字數據平臺上的現代訴訟模式轉型的法律基礎。

贊成擴大對嚴重犯罪和自首者適用強制簡捷程序
隨後,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在審議中指出,委員會及國會各機關贊成按照呈文對所提的《刑事訴訟法》進行全面、根本性修改的必要性。
委員會基本贊成完善簡捷程序,擴大適用簡捷程序的範圍,以確保迅速、及時地處理案件,建設高效的訴訟制度。
對於強制簡捷程序,委員會基本贊成擴大適用於嚴重犯罪和自首者。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接受刑罰時適用的簡捷程序,委員會認為,補充該程序旨在將黨關於按照現代、同步、可行、快速、簡潔、高效方向完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方針制度化,同時符合近期處理案件的實踐。
然而,這是新制度,直接影響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和刑事訴訟中的權力控制機制,因此建議主持起草機關繼續研究,弄清楚審查報告中已提出的內容,以確保適當和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