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砍樹存在諸多風險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張玉遼表示,清化省警方正在勘查現場,以查明事件原因。截至目前,尚未對直接鋸樹的阮光壽和僱人鋸樹的N.Q.H.先生的責任做出正式結論。
通過記錄事發時刻的視頻,張玉遼律師認為,砍樹區域可能未設置警示標誌、拉起警戒線或封鎖,以確保行人安全。而這些都是靠近行人和車輛通行區域砍樹時的強制要求。
視頻還顯示,受害者緊貼左側車道行走,位於非洲楝樹對面,但仍處於樹倒下的範圍內。律師認為,這說明對樹木倒下方向的計算存在錯誤。
儘管該行為屬於過失,可能是疏忽或過於自信,但由於造成致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阮光壽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職業規則或行政規則而過失致人死亡罪。
對於N.Q.H.先生,如果調查確定其參與指揮、實施或配合鋸樹過程,則可能需對所造成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方面,《民法典》第591條規定,侵害生命權造成的損失包括搶救費、喪葬費、受害人依法有扶養義務的人的扶養費(如有),以及給予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不超過基礎工資的100倍。
張玉遼律師認為,如果阮光壽是受僱於H先生的僱員,則H先生需賠償受害者家屬,同時有權要求有過錯的僱員依照《民法典》第600條返還部分款項。
如果阮光壽是獨立提供服務,則阮光壽或其所在的法人(如有)為賠償義務主體。
路邊砍樹必須有安全方案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陳氏美信認為,在公共道路附近砍伐、修剪樹木,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和交通的,無論樹木屬於私人園區還是公共綠化,都必須制定安全保障方案。
律師表示,樹主或施工單位必須根據樹木大小、生長狀況、樹冠和樹枝、位置、交通密度、天氣以及應急方案來評估風險,從而選擇合適的處理方法。
對於人行道、公園、內部道路上的樹木,或者私人園區內靠近道路的大樹,如果可能影響交通,居民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如需處理,須報城市樹木管理單位或地方政府,以便安全處理。
陳氏美信律師表示,當砍伐、修剪樹木佔用行車道、路肩或影響車流通行時,該活動將被視為道路施工作業。
2024年《道路法》第32條要求樹主和施工單位設置圍擋、安排交通疏導人員、設置交通警示,同時聯繫道路管理單位以統一施工方案和時間。
從視頻看,陳氏美信律師認為,樹木已向道路傾斜,但處理時只有兩人:一人砍樹,一人示意車輛。現場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若未造成損害且屬公共綠化樹,未經許可擅自砍伐、移走樹木的,根據第339/2026/NĐ-CP號法令第50條第3款,可被罰款3000萬至5000萬越南盾。
若砍樹導致他人死亡,無論是居民自己動手還是僱人,樹主和被僱者都可能依據《刑法》第128條被追究過失致人死亡罪,並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若是綠化養護人員導致他人死亡,該人員可能依據《刑法》第129條受到處理。管理單位須對僱員過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隨後,僱員與單位之間的追償責任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