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修訂和補充第147/2024/NĐ-CP號法令若干條款的草案中值得注意的內容,該法令涉及互聯網服務和網絡信息的管理、提供和使用。
具體而言,草案將在第147/2024/NĐ-CP號法令第36條第8款之後補充第9款。
據此,社交網絡上賬號所有者、內容頻道所有者、社群專頁所有者、社群群組管理員(以下統稱賬戶、頻道、專頁、群組所有者)所管理的所有賬號、內容頻道、社群專頁和社群群組,總關注人數或成員數達到100萬人以上的,有責任按法令附帶的表格,以書面形式向電子信息專門國家管理機構通報聯繫信息。
通知文件可直接提交或通過郵政服務寄送,或按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送至電子信息專門國家管理機構。
電子信息專門國家管理機構負責接收賬號、頻道、專頁、群組所有者的通知文件。
其中,總關注人數或成員數達到100萬人以上的賬號、頻道、專頁和群組所有者,必須將自己的聯繫信息通知報送至電子信息專門國家管理機構。
除了對大規模賬號、頻道、專頁和群組作出規定外,草案還修訂、補充了第147/2024/NĐ-CP號法令第23條第3款g項,對每月來自越南的訪問總量經常達到100萬(一百萬)次以上(按連續6個月的平均統計數據計算)的社交網絡服務提供組織、企業提出了要求。
根據草案,上述組織、企業必須履行兩項要求。
第一,必須關閉社交網絡上13歲以下兒童用戶賬號的發帖、評論、分享或表達情感功能。
第二,只有在能夠提供技術工具和解決方案,使13歲至16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能夠監督兒童發佈、訪問的內容,控制好友列表和兒童使用社交網絡的時間的情況下,才能開啟社交網絡上的發帖、評論、分享或表達情感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