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違規行為,強制公寓投資商承擔整改後果

政府近日頒佈第339/2026/NĐ-CP號議定,規定建設、技術基礎設施工程管理、住房管理與房地產開發經營領域的行政處罰(自8月26日起生效)。

根據第339/2026號議定,在公寓內違規出售或出租停車位的行為將面臨1.6億至2億越南盾的罰款。除罰款外,違規投資商還被強制採取整改措施,即按規定調整停車位的出售、出租行為。

實際上,公寓停車位糾紛並非新問題,但性質不斷複雜化,甚至引發嚴重衝突。

按規定,公寓內的停車位只有在被確認為專有部分並擁有獨立產權證書後,投資商才能合法出售或出租。

然而,利用許多項目尚未完成產權證頒發的情況,一些投資商模糊了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之間的界限。

當前常見的違規形式包括:在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行將停車面積認定為專有部分;在未確立專有產權的情況下轉讓或長期出租車位;或將居民公共使用面積用於謀取私利。

越南公寓車位擅自出售或出租,最高可罰2億越南盾?

合同必須透明

胡志明市某公寓管委會主任林先生在向《青年報》談及新規定時評價稱,新規定是處理車位糾紛的重要依據。

他分析說,並非所有出售或出租車位的情況都會被處罰。如果車位位置已被確立為專有部分並擁有獨立產權證書,按規定交易是有法律依據的。

不過,他認為除處罰外,還需明確整改責任,並處理因違規開發車位而產生的收入,以保障居民權益。

胡志明市公寓樓管理與運營協會(HCMO)副主席阮維成在向《青年報》表示,儘快完善車位區域共有面積與專有面積劃分的規定十分必要,可減少相關糾紛。

為減少糾紛,這位專家建議儘快完善共有與專有面積劃分的規定。投資商需在公寓買賣合同中直接公開車位的數量、位置、所有權及管理方式等信息。

同時,公寓管委會應被賦予適當權限,按公開、透明原則管理和分配車位。

除在公寓內違規出售、出租車位將被處以1.6億至2億越南盾罰款外,該罰款額度還適用於其他一些行為,如:

– 未按規定確定公寓共有部分的維修經費。

– 未在住房買賣、租購合同或公寓其他面積合同中記載或未正確記載用於管理公寓共有部分維修經費的支付賬戶信息。

– 未要求正在管理維修經費賬戶的信貸機構、外國銀行分行將維修經費及產生的利息轉入由公寓管委會設立的維修經費管理賬戶。

越南公寓車位擅自出售或出租,最高可罰2億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