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審計署指出,根據第178號議定書錯誤發放政策制度款項存在多項違規。
隨後,內務部要求各部委、地方全面核查所有已離職並依據第178號議定書(經第67號議定書修訂補充)享受制度的人員。
不應將第178號議定書的政策制度一概視為錯誤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原副主任裴士利博士表示,第178號議定書(經第67號議定書修訂補充)中的政策制度經過了認真討論、測算並頒佈。然而在部署和組織實施過程中難免出現差錯。
“但國家審計署指出的這些差錯,不能等同於第178號議定書的政策制度就是錯誤的。一切都要放在頒佈和執行時的背景下來看待。”
裴士利指出,在此,從發現差錯可以看出,需要汲取經驗:政策研究過程必須非常周密,充分徵求受益者、機關、企業以及負責處理該內容的單位的意見。
關於處理方向,裴士利表示,對於經核查、檢查發現執行錯誤的案例,必須明確認定並依規處理。
其中,如果享受時間計算有誤、對象認定有誤或金額計算不準確,必須調整並追回錯誤發放的款項。
對於享受待遇但申報不實、提供不準確信息,或利用政策違規獲利的人員,必須堅決追回並依規嚴肅處理。
此外,需要在“具體歷史背景”下看待此事,因為沒有人希望政策執行中出現差錯。如果處理方式不審慎,可能導致混亂,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很多人擔心要退錢、重新上班……清查、檢查很正常,但必須放在具體歷史背景中並全面審視。錯了就堅決處理、追回。但有些情況下,他們雖然有錯,但收到的錢已經花完,因此無法全部追回,也沒有能力立即退還。
對於這種情況,除了可立即追回的部分,還需要制定讓他們退款的路線圖。可以要求他們在一定期限內承諾還款,或者在重新簽訂工作合同時扣減工資。如果故意不還、拖延,則必須採取強硬措施處理。”裴士利補充說。
他強調,在全面核查中必須準確認定性質、違規程度以及各方責任,而不是對所有案例用同一種方式處理。

不能因為已經發放完畢或難以追回就將其合法化
國會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強調,不能因為抽樣審計發現的差錯就否定第178號政策的總體意義和成效。
但她認為,這是一項使用巨大預算資源的政策,直接影響幹部隊伍質量以及幹部、黨員和人民的信任。
因此,在對象認定、檔案審核或待遇金額計算中任何隨意做法都必須受到檢查並查明。
國家審計署指出一些機關、地方存在的不足,以及內務部要求全面核查,都是必要的,符合加強檢查、監督、權力控制以及防止機構調整過程中流失和浪費的要求。
她認為,在有主管機關結論後,錯誤發放的經費必須準確認定並追回至正確來源,不能因為已經發放完畢或難以追回就將其合法化。不過,追回款項只是處理工作的一部分,還須注意四個問題。
首先,必須與每一份檔案掛鉤,不能按通用名單或僅依據初步跡象進行追回。
第二,只追回錯誤發放的部分。如果對象正確但計算有誤,則調整差額;如果來源有誤,則須退還,並按規定在各來源之間調整。只有不屬於適用對象時,才考慮撤銷決定、追回已違規享受的款項。
第三,依法保障相關人員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訴權和起訴權。
第四,在整個公務鏈條上認定責任,從直接編制名單的機關、內務機關、財政機關、審核人、批准人到支付單位。
特別要區分善意享受制度的人員與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串通牟利的人員。
如果領取人如實申報,檔案由主管機關編制、審核和批准,但之後發現機關適用法律不當,錯誤發放的款項必須依照預算法處理。
但追回方式、路線圖和個人責任必須合情合理,避免把全部後果推給無過錯者。相反,如有欺詐、隱瞞或牟利行為,必須徹底追回、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