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错误发放款项须追回处理,但不应将第178号议定书政策制度一概视为错误

越南:错误发放款项须追回处理,但不应将第178号议定书政策制度一概视为错误

国家审计署指出,根据第178号议定书错误发放政策制度款项存在多项违规。

随后,内务部要求各部委、地方全面核查所有已离职并依据第178号议定书(经第67号议定书修订补充)享受制度的人员。

不应将第178号议定书的政策制度一概视为错误

在接受《青年报》采访时,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原副主任裴士利博士表示,第178号议定书(经第67号议定书修订补充)中的政策制度经过了认真讨论、测算并颁布。然而在部署和组织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差错。

“但国家审计署指出的这些差错,不能等同于第178号议定书的政策制度就是错误的。一切都要放在颁布和执行时的背景下来看待。”

裴士利指出,在此,从发现差错可以看出,需要汲取经验:政策研究过程必须非常周密,充分征求受益者、机关、企业以及负责处理该内容的单位的意见。

关于处理方向,裴士利表示,对于经核查、检查发现执行错误的案例,必须明确认定并依规处理。

其中,如果享受时间计算有误、对象认定有误或金额计算不准确,必须调整并追回错误发放的款项。

对于享受待遇但申报不实、提供不准确信息,或利用政策违规获利的人员,必须坚决追回并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需要在“具体历史背景”下看待此事,因为没有人希望政策执行中出现差错。如果处理方式不审慎,可能导致混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很多人担心要退钱、重新上班……清查、检查很正常,但必须放在具体历史背景中并全面审视。错了就坚决处理、追回。但有些情况下,他们虽然有错,但收到的钱已经花完,因此无法全部追回,也没有能力立即退还。

对于这种情况,除了可立即追回的部分,还需要制定让他们退款的路线图。可以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承诺还款,或者在重新签订工作合同时扣减工资。如果故意不还、拖延,则必须采取强硬措施处理。”裴士利补充说。

他强调,在全面核查中必须准确认定性质、违规程度以及各方责任,而不是对所有案例用同一种方式处理。

越南:错误发放款项须追回处理,但不应将第178号议定书政策制度一概视为错误

不能因为已经发放完毕或难以追回就将其合法化

国会代表阮氏越娥(海防市国会代表团副团长)强调,不能因为抽样审计发现的差错就否定第178号政策的总体意义和成效。

但她认为,这是一项使用巨大预算资源的政策,直接影响干部队伍质量以及干部、党员和人民的信任。

因此,在对象认定、档案审核或待遇金额计算中任何随意做法都必须受到检查并查明。

国家审计署指出一些机关、地方存在的不足,以及内务部要求全面核查,都是必要的,符合加强检查、监督、权力控制以及防止机构调整过程中流失和浪费的要求。

她认为,在有主管机关结论后,错误发放的经费必须准确认定并追回至正确来源,不能因为已经发放完毕或难以追回就将其合法化。不过,追回款项只是处理工作的一部分,还须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必须与每一份档案挂钩,不能按通用名单或仅依据初步迹象进行追回。

第二,只追回错误发放的部分。如果对象正确但计算有误,则调整差额;如果来源有误,则须退还,并按规定在各来源之间调整。只有不属于适用对象时,才考虑撤销决定、追回已违规享受的款项。

第三,依法保障相关人员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诉权和起诉权。

第四,在整个公务链条上认定责任,从直接编制名单的机关、内务机关、财政机关、审核人、批准人到支付单位。

特别要区分善意享受制度的人员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串通牟利的人员。

如果领取人如实申报,档案由主管机关编制、审核和批准,但之后发现机关适用法律不当,错误发放的款项必须依照预算法处理。

但追回方式、路线图和个人责任必须合情合理,避免把全部后果推给无过错者。相反,如有欺诈、隐瞒或牟利行为,必须彻底追回、严肃处理。

(编译:李程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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