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河內市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上訴案,審理阮氏平(原巴亭初中學校校長)和范氏明月(原學校會計)的申訴喊冤上訴。

在此前的庭審日,檢察院代表建議審判委員會撤銷一審判決以重新調查,因為認為案卷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查清。
其中包括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第22號決定的合法性、學校是否分班補課、將超過10.9億越盾的超收款項認定為損害的依據、家長協議記錄、學生補課申請,以及補課收入30%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阮氏平此前被一審法院以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和權力罪判處3年監禁。
9月11日上午,參加辯論的律師紛紛提出許多論據,反駁檢察院的觀點。
“沒有損害,退回案卷做什麼?”
為阮氏平辯護的陳鴻福律師認為,現有案卷已有足夠材料讓審判委員會評估巴亭初中學校是否分組、分班補課,因此沒有必要退回案卷繼續收集賬冊和學生名單。
陳鴻福律師辯論的重點集中在損害因素。他認為,此前金融鑑定機構本身也沒有依據認定本案的損害。因此,如果退回案卷繼續確定損害,訴訟機關仍須請求鑑定,而這一內容此前已經審議但未能確定。
“那我們退回案卷做什麼?”律師提出疑問。
辯方認為,一審認定為損害的超過10.9億越盾,來源於以學校收取的每節課1.5萬越盾,與第22號決定規定的最高額相比較後計算差額。
與此同時,在二審庭上,司法部法律文件檢查與組織實施局代表認為第22號決定違法。檢察院也建議繼續澄清該文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的合法性。

陳鴻福律師認為,如果用作認定“超收部分”依據的規定不再具有標準效力,就需要重新審查認定損害的全部依據。
“沒有損害金額就無法確定量刑框架,無法構成犯罪”,律師發表觀點。
據律師稱,《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務和權力罪要求必須確定後果。
因此,即使補課活動存在程序違規,如沒有補課申請、未按規定分組分班,也需要區分行政違法行為與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
“沒有後果可以將其刑事化”,陳鴻福律師說。
關於家長協議記錄的辯論
陳鴻福律師較為詳細辯論的另一項內容是關於補課活動的協議記錄。
檢察院此前認為,一審只收集到複印件形式的記錄,沒有班主任或校委會確認。而調查機關於2024年4月8日製作的扣押記錄卻顯示扣押了原件。
隨後,調查員解釋稱記錄“原件”是打字疏忽。
據陳鴻福律師稱,在學校製作的資料、物品交接記錄顯示,提交的資料是學校在檔案庫中找到的材料。
律師認為,如果存在尚未解釋清楚的矛盾,這一內容以及資料提交人的供述應按有利於被告的方向評估。
辯護人還援引教師關於分組、分班的供述。據律師稱,案卷中有教師稱有分班,有人說沒有分班,有人說不記得。
據此,律師建議審判委員會在評估仍有矛盾的證據時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對於補課申請問題,陳鴻福律師認為,調查機關此前已尋找受害人,但沒有家長報案稱被強迫繳費。甚至許多家長在配合調查時都為原校長阮氏平求情。
在二審庭上,曾任家長委員會主任的武廷林先生陳述稱,家長確有協議,每節課1.5萬越盾是家長提出的。
據此,辯方認為在評估補課收費性質時,需要充分考慮家長的自願因素。
對於檢察院關於分配補課收入30%存在“個人謀利跡象”的認定,陳鴻福律師繼續反駁。
據檢察院稱,從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總補課收入超過21億越盾中的30%部分為超過6.42億越盾。
其中,管理支出為3.49億越盾,相當於54.3%。阮氏平獲得1.32億越盾,相當於管理支出的37%。一些副校長、會計、出納也獲得款項,而24名班主任共獲得2640萬越盾。
根據這些數據,檢察院認為存在個人謀利跡象,需要繼續調查。
然而,陳鴻福律師認為,這些支出是按照內部支出規章和地方指導文件執行的。
律師援引監察結論附錄和案卷中的一些筆錄,認為有材料確定管理支出未超過分配機制規定的15%。
辯方認為,用於管理、設施、班主任、清潔人員以及服務學校活動的各項支出均已在案卷中體現,並曾由財政機關檢查。
律師:超過10.9億越盾損害的計算已無依據
同樣為阮氏平辯護的馮氏玄律師重點反駁一審判決認定為“違反公務”行為的許多內容。
據馮氏玄律師稱,這些內容包括收取每節課1.5萬越盾;缺少補課申請;按正課班級組織補課,不按學習能力分組;分組分班流於形式以及設立兩套賬冊。
律師認為,上述內容沒有充分法律和實踐依據來認定阮氏平實施了“違反公務”行為。
對於每節課1.5萬越盾的收費額,律師認為這不是校長單方面的決定。
馮氏玄律師援引巴亭郡人民委員會的監察結論,其中確定從基本補課來源支出是按照內部支出規定和規章執行的,未發現設立基金用於錯誤支出或服務個人目的。
律師強調的一點是一審確定超過10.9億越盾損害的方式。
據律師稱,這一數字是用每節課1.5萬越盾減去第22號決定規定的最高額,然後乘以學生人數和課時數計算得出。
與此同時,第22號決定中限制收費額的內容已被法律文件檢查機關認定不符合上級規定。
據此,律師認為,如果最初用於計算“超收部分”的依據不再符合法律,損害計算也必須重新審查。
律師建議法院不接受檢察院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調查的觀點,而是建議撤銷判決,“宣告被告無罪”並停止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