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1日下午,審理阮氏平(巴亭初中學校前校長)喊冤上訴的二審庭審繼續進行辯論環節。
在約兩個小時的自我辯護和答辯中,平女士大部分時間都在出示材料和數據,反駁檢察院認為需要繼續調查的問題。
這位前校長多次請求審判委員會撤銷一審判決,宣判她和前會計范氏明月無罪,並終止案件。
前校長稱每節課1.5萬越南盾的標準由家長提出
平女士花大量時間陳述的內容之一,是每節補習課收取1.5萬越南盾這一標準的形成過程。
據這位前校長陳述,2013年7月29日,學校召開聯席會議,傳達第22號決定並討論組織補習事宜。8月1日,該內容繼續在教師會議上傳達。
到2013年9月7日,學校與班主任及語文、數學、英語教師開會。平女士稱,會議紀要記錄了自願學習原則和根據報名學生人數確定收費標準的做法,但並未顯示她指定每節課1.5萬越南盾的收費標準。
平女士陳述稱,直到2013年9月12日32名班主任與家長代表委員會開會時,每節課1.5萬越南盾的標準才由家長代表提出。

這位前校長還引用了在家長會上使用的九年級各項收費通知。她說,該通知有校長和會計的確認,但並未記載每節課1.5萬越南盾的補習收費。
“如果是我主動決定並事先強加這一收費標準,那麼由我簽署的文件本身卻不記載該標準”,平女士辯稱。
她接著引用全校家長代表會議,稱學校在會上公開了與補習、加課活動相關的規定。平女士稱,各班家長代表確認,制定收費協議紀要和撰寫補習申請均由家長完成。
家長未要求退錢,學校也未認定受到損失
平女士集中反駁的另一項內容,是案件中的損失問題。
據這位前校長說,確定受損主體的問題在整個調查過程以及多次退回卷宗中都已審議,但仍未能確定。
她認為,訴訟機關收集了與學校、學生家長和國家財政三個主體有關的材料,但沒有材料能證明哪個主體的財產實際減少。
平女士引用多名家長確認為孩子報名、同意收費標準且未要求賠償。她說,所有收取的錢款都上繳學校,用於補習活動和共同活動。結餘款項已按監察結論的要求繳入國庫。
平女士認為,應當評估已有證據以確定“哪個主體的財產實際減少”,而不是把尚未確定正確受損主體作為繼續調查的理由。
關於損失金額,平女士認為卷宗中已有收支賬簿、憑證、學生名單、分組材料、監察結論以及財政專業機構的鑑定結論。
這位前校長強調,案件已經歷6次退回補充調查。她說,如果到二審庭審仍無法確定誰人的財產客觀上減少、減少多少以及由何種行為造成,就需要考慮這是否屬於“已收集證據體系的證明限度”,而不是繼續讓她陷入新一輪訴訟。
被告引用材料反駁個人牟利跡象
從損失問題出發,平女士轉而反駁檢察院提出的關於管理和使用補習費中存在個人牟利跡象的問題。
她要求檢察機關指出證據,證明她所領取的錢款違反了哪一項關於組織補習、加課的法律規定。
據平女士稱,一審判決認定她所領取的逾1.32億越南盾中,有6020萬越南盾符合規定,另有7180萬越南盾因未分組而被認定領取不當。
她由此質問,為何在二審階段,全部逾1.32億越南盾都被提出以審查牟利跡象。
為證明自己沒有牟利,平女士引用了巴亭郡教育與培訓廳向調查機關提供的巴亭初中學校2013、2014、2015年內部開支規定。
她還表示,學校每年都接受監察、檢查機關的監督。其中,巴亭郡財政計劃廳的材料在學校財務報告中體現了補習、加課收入來源。
值得注意的是,這位前校長在法庭上宣讀了一份答覆舉報人的文件。根據她轉述的內容,文件稱:“未發現設立基金以違規支出或用於個人目的支出的跡象。未發現個人貪汙牟利、造成國家財政損失的跡象。”
文件還提到,相關差錯已主動整改。未入賬的補習、加課收入自2014年8月起已被學校納入賬簿體系,早於2015年7月監察團到校工作。
平女士繼續引用河內教育與培訓廳的文件來分析補習費的使用方式。據此,70%用於支付直接授課教師的報酬,15%用於學校補習、加課管理工作,15%用於補貼電費、水費、衛生、維修設施以及服務補習、加課活動。
平女士稱,補充偵查結論附件的計算方式把服務工作的支出計入用於管理工作的15%,從而抬高了這一比例。這位前校長認為,如果按照廳裡的指導計算,實際比例為13.9%,即尚未用完允許支出的部分。
她請求審判委員會在二審庭上直接核查這些數據,並結合內部開支規定、財務報告、決算審批、監察結論等材料進行評估,以確定是否存在個人牟利跡象。
陳述結束時,平女士繼續堅稱每節課1.5萬越南盾的收費標準符合她所引用的規定,並請求審判委員會撤銷一審判決,宣判她和會計明月無罪,終止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