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律师:不存在后果,不应将前校长因收取每节课1.5万越盾补课费被判3年监禁一案刑事化

9月11日,河内市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上诉案,审理阮氏平(原巴亭初中学校校长)和范氏明月(原学校会计)的申诉喊冤上诉。

越南律师:不存在后果,不应将前校长因收取每节课1.5万越盾补课费被判3年监禁一案刑事化

在此前的庭审日,检察院代表建议审判委员会撤销一审判决以重新调查,因为认为案卷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查清。

其中包括河内市人民委员会第22号决定的合法性、学校是否分班补课、将超过10.9亿越盾的超收款项认定为损害的依据、家长协议记录、学生补课申请,以及补课收入30%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阮氏平此前被一审法院以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和权力罪判处3年监禁。

9月11日上午,参加辩论的律师纷纷提出许多论据,反驳检察院的观点。

“没有损害,退回案卷做什么?”

为阮氏平辩护的陈鸿福律师认为,现有案卷已有足够材料让审判委员会评估巴亭初中学校是否分组、分班补课,因此没有必要退回案卷继续收集账册和学生名单。

陈鸿福律师辩论的重点集中在损害因素。他认为,此前金融鉴定机构本身也没有依据认定本案的损害。因此,如果退回案卷继续确定损害,诉讼机关仍须请求鉴定,而这一内容此前已经审议但未能确定。

“那我们退回案卷做什么?”律师提出疑问。

辩方认为,一审认定为损害的超过10.9亿越盾,来源于以学校收取的每节课1.5万越盾,与第22号决定规定的最高额相比较后计算差额。

与此同时,在二审庭上,司法部法律文件检查与组织实施局代表认为第22号决定违法。检察院也建议继续澄清该文件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合法性。

越南律师:不存在后果,不应将前校长因收取每节课1.5万越盾补课费被判3年监禁一案刑事化

陈鸿福律师认为,如果用作认定“超收部分”依据的规定不再具有标准效力,就需要重新审查认定损害的全部依据。

“没有损害金额就无法确定量刑框架,无法构成犯罪”,律师发表观点。

据律师称,《刑法》第356条规定的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务和权力罪要求必须确定后果。

因此,即使补课活动存在程序违规,如没有补课申请、未按规定分组分班,也需要区分行政违法行为与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没有后果可以将其刑事化”,陈鸿福律师说。

关于家长协议记录的辩论

陈鸿福律师较为详细辩论的另一项内容是关于补课活动的协议记录。

检察院此前认为,一审只收集到复印件形式的记录,没有班主任或校委会确认。而调查机关于2024年4月8日制作的扣押记录却显示扣押了原件。

随后,调查员解释称记录“原件”是打字疏忽。

据陈鸿福律师称,在学校制作的资料、物品交接记录显示,提交的资料是学校在档案库中找到的材料。

律师认为,如果存在尚未解释清楚的矛盾,这一内容以及资料提交人的供述应按有利于被告的方向评估。

辩护人还援引教师关于分组、分班的供述。据律师称,案卷中有教师称有分班,有人说没有分班,有人说不记得。

据此,律师建议审判委员会在评估仍有矛盾的证据时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补课申请问题,陈鸿福律师认为,调查机关此前已寻找受害人,但没有家长报案称被强迫缴费。甚至许多家长在配合调查时都为原校长阮氏平求情。

在二审庭上,曾任家长委员会主任的武廷林先生陈述称,家长确有协议,每节课1.5万越盾是家长提出的。

据此,辩方认为在评估补课收费性质时,需要充分考虑家长的自愿因素。

对于检察院关于分配补课收入30%存在“个人谋利迹象”的认定,陈鸿福律师继续反驳。

据检察院称,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总补课收入超过21亿越盾中的30%部分为超过6.42亿越盾。

其中,管理支出为3.49亿越盾,相当于54.3%。阮氏平获得1.32亿越盾,相当于管理支出的37%。一些副校长、会计、出纳也获得款项,而24名班主任共获得2640万越盾。

根据这些数据,检察院认为存在个人谋利迹象,需要继续调查。

然而,陈鸿福律师认为,这些支出是按照内部支出规章和地方指导文件执行的。

律师援引监察结论附录和案卷中的一些笔录,认为有材料确定管理支出未超过分配机制规定的15%。

辩方认为,用于管理、设施、班主任、清洁人员以及服务学校活动的各项支出均已在案卷中体现,并曾由财政机关检查。

律师:超过10.9亿越盾损害的计算已无依据

同样为阮氏平辩护的冯氏玄律师重点反驳一审判决认定为“违反公务”行为的许多内容。

据冯氏玄律师称,这些内容包括收取每节课1.5万越盾;缺少补课申请;按正课班级组织补课,不按学习能力分组;分组分班流于形式以及设立两套账册。

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没有充分法律和实践依据来认定阮氏平实施了“违反公务”行为。

对于每节课1.5万越盾的收费额,律师认为这不是校长单方面的决定。

冯氏玄律师援引巴亭郡人民委员会的监察结论,其中确定从基本补课来源支出是按照内部支出规定和规章执行的,未发现设立基金用于错误支出或服务个人目的。

律师强调的一点是一审确定超过10.9亿越盾损害的方式。

据律师称,这一数字是用每节课1.5万越盾减去第22号决定规定的最高额,然后乘以学生人数和课时数计算得出。

与此同时,第22号决定中限制收费额的内容已被法律文件检查机关认定不符合上级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如果最初用于计算“超收部分”的依据不再符合法律,损害计算也必须重新审查。

律师建议法院不接受检察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调查的观点,而是建议撤销判决,“宣告被告无罪”并停止调查。

(编译:张悦;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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