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直播煽動擾亂秩序、拉人聚集博取點贊:當心被處罰

一群青少年在峴港街頭直播,鼓吹聚集、擾亂公共秩序,已被職能部門以宣傳、煽動暴力以及提供、分享助長社會弊病信息的行為進行處理(罰款1500萬至3000萬越南盾);同時沒收手機,強制刪除違規信息。

直播鼓吹、煽動暴力面臨罰款

關於上述問題,峴港律師團律師陳緣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享。

越南直播煽動擾亂秩序、拉人聚集博取點贊:當心被處罰

據陳緣律師稱,首先需要區分:法律並不禁止民眾拍攝或直播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

然而,如果拍攝、直播或上傳至社交媒體的同時,伴有鼓吹、煽動暴力,號召他人參與聚集、擾亂秩序,分享違法內容,或使用加劇矛盾的言辭,影響安全秩序等行為,則視性質、程度,可能被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政府第330號法令(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已專門規定網絡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

這是值得注意的新點,因為許多影響網絡空間安全秩序的提供、分享信息行為得到了更具體的規定。

根據該法令第9條,個人提供、分享信息以鼓吹、動員或誘使他人實施侵害社會安全秩序的行為;提供、分享具有威脅性、煽動矛盾或對安全秩序形勢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或提供、分享含有煽動、拉攏多人聚集、影響社會秩序安全內容的信息,可被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違規者必須刪除信息、更正虛假信息。

此外,視具體發佈內容,社交媒體用戶還可能依據第174號法令被處理。

例如,利用社交媒體提供、分享助長社會弊病的信息或其他違規內容,屬於該條款規定的,可被處以2000萬至3000萬越南盾的罰款。

違規個人還必須刪除虛假、引人誤解的信息或其實施違規行為所產生的違法信息,還可能被強制鎖定賬號、社群頁面、社群群組或內容頻道。

如果直播者不僅記錄事件,還直接參與、煽動、教唆或有其他行為促成擾亂公共秩序,且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則可能依據《刑法》第318條被追究擾亂公共秩序罪的刑事責任。

“因此,不能理解為只要拍攝或直播一起擾亂事件就會被處理;需要審查所發佈的內容、伴隨的言論、目的、角色、參與程度以及每個人的實際影響。”——陳緣律師表示。

不違法的界限在哪裡?

同樣據陳緣律師稱,拍攝事件以保存信息、提供給職能部門或保護合法權益,與直播以博取觀看量、鼓動人群、煽動暴力或傳播未經核實的信息,完全不同。

當目睹打鬥、聚集或擾亂行為時,民眾應避免使用鼓吹、挑釁、煽動的言辭,號召他人參與或分享使局勢更緊張的內容。

同時必須注意信息的準確性以及出現在所發佈圖像中人員的合法權益。

在這些情況下,應優先確保安全,通知職能部門,必要時記錄圖像以提供信息、證據,而不是把事件變成博取互動的內容。

“社交媒體賦予每個人很大的分享權,但該權利始終伴隨著責任。

在按下直播鍵或發佈敏感內容之前,每個人都應自問:這個信息準確嗎?我的行為是否正在讓事件更嚴重,或助長違法行為、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是,那就是該停下的界限。”——陳緣律師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