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鄉級衛生站和學校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根據崗位和工作性質,可享受30%至80%的職業優待津貼。
9月9日,政府頒佈關於醫務人員職業優待津貼制度的第350號議定。最高80%適用於經常直接從事精神疾病患者診療、檢驗、照護的公職人員;從事法醫、精神法醫;急救復甦,包括急診、重症監護、抗毒;病理解剖。
在鄉級衛生站、邊境、海島、困難或特別困難鄉以及少數民族和山區同胞地區的預防衛生機構從事醫療專業工作的公職人員也享受80%的津貼。
70%適用於直接診療、檢驗、照護、養育、幫助特別重度殘疾人的公職人員;麻風、結核、A類傳染病、HIV/AIDS患者和新生兒。負責保存、看守屍體;在三級、四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診療、檢驗、治療阿片類藥物成癮的人員也享受這一標準。
在其餘地區的鄉級衛生站、預防衛生機構;省級疾病控制中心;省級邊境衛生檢疫中心和預防醫學研究院從事專業工作的人員享受70%。
60%用於直接診療、照護、養育、幫助傳染病患者(A類和HIV/AIDS除外)的公職人員;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該標準還適用於若干有風險或需要特殊專業要求的工作,如檢驗傳染病病原體、毒物;放射治療、化學治療、分子生物學、核醫學;調配、分裝放射性藥物、抗癌藥物;社區病例監測和採集標本。
50%適用於直接診療、照護、養育、幫助重度殘疾人的工作人員;麻醉復甦、燒傷、皮膚科、兒科患者;從事影像診斷、感染控制和臨床藥學的人員。

學校衛生機構享受30%津貼
享受40%的群體包括從事常見工作的公職人員,如檢驗;診療疾病;照護病人;功能康復;功能檢查;醫學鑑定;傳統醫藥;生殖健康照護。
該標準也適用於若干工作:藥品、疫苗、生物製品的生產、調劑、保存、發放和檢驗;營養;食品安全;醫療設備的運行、保養、維修、檢定;在有功人員療養機構照護、養育需要緊急保護的人、老年人、傷殘軍人、病兵。
在傳染病、HIV/AIDS、麻風、結核、精神、病理解剖、法醫、精神法醫和院外急救等專科醫院不直接從事醫療專業工作的人員也享受40%。
最低30%適用於從事傳播、健康教育、人口工作的人員;學校衛生人員;不直接從事醫療專業工作的公職人員,以及在醫院按勞動合同工作且按公職人員工資表定薪的人員。
如果一人被分配多項不同津貼標準的工作,則只享受最高標準。津貼按現行工資係數加上領導職務津貼、保留差額係數和超框架工齡津貼(如有)的百分比計算。
該津貼隨每月工資週期發放,不用於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和待遇。
第350號議定自9月9日起生效,各職業優待津貼標準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武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