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年初開始,他不再像過去那樣只專注於賣貨和繳納已確定的稅額,而必須去了解如何計稅、如何申報、如何記賬。閱讀第68/2026號法令時,他又遇到指向《增值稅法》及各項施行指導文件的規定。想弄懂一項義務,他得再去找其他規定。他說自己想把事情做對、足額納稅,但仍擔心一旦做錯就會被罰。
我在這份擔憂中看到一個值得思考的悖論。故意逃稅的人通常知道自己做錯了。而在這裡,一個想遵守法律的人卻不確定自己是否做對了。
我該怎麼做?
僅僅約兩年間,與個體工商戶稅收相關的政策就有了3部法律、5項法令和7份通知,還不算散見於其他文件中的諸多規定。像稅收這樣複雜的領域,自然需要多項規定來調整不同的對象、方法和情形。
問題始於:負有義務的人不知道自己適用哪份文件,必須從一份文件去找另一份文件,最後仍沒有足夠信心回答一個看似非常簡單的問題:我該做什麼?
法律通常是從國家一方的視角來看的,問題諸如:誰必須納稅、納多少、何時申報、違規如何處理?但還有另一個較少被關注的方向。在要求一個人正確履行義務之前,法律體系必須為其創造實際識別該義務的可能性。
這不僅僅是宣傳方面的要求。現行《規範性法律文件頒佈法》確立了制定和頒佈文件必須確保公開、透明、穩定和可行的原則。該法也確定,組織實施包括普及文件、指導適用、接收建議、培訓、審查、合併和系統化各項規定。
國家頒佈一項正確的規定,並不是立法過程的終點。一個個體工商戶沒有會計室,也沒有法務部門。許多人整天站櫃檯賣貨、管理員工、進貨、送貨,晚上才有時間打開手機瞭解如何申報納稅。
當一項義務被置於法律、法令、通知以及相互援引的規定等多重層級之中時,他們不得不額外花時間去查找、閱讀、比較,並自行確定哪條規定適用於自己。
在2026年6月發佈的法律負擔研究中,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將之稱為查找規定的成本。在企業能夠遵守之前,必須先確定哪些要求適用於自己,並理解它們的含義。
當信息分散在多個來源時,查找和解釋法律的成本就會上升,同時也會讓人產生一種不確定自己是否找齊了規定的心態。OECD也指出,在接受調查的國家中,有63%的企業組織認為跟上法律變化的成本處於高水平。
這種負擔對小經營者尤為沉重。大企業可以聘請會計、稅務顧問或律師來跟蹤法律變化。小商戶則必須自己來做,而合規義務並不會因為規模小就自然變得更容易理解。因此,對個體工商戶的稅制改革不應僅以徵收是否準確、足額,或有多少戶成功轉為申報制來評價。
另一個同樣重要的指標是:有多少人能自己準確知道自己該做什麼。第68/2026號法令和第18/2026號通知已就收入門檻、納稅申報和繳稅作出具體規定。稅務局也在公佈各項指導內容。這些是必要的步驟。但在一個規定日益增多的法律體系中,或許還需要再向前一步。
需要按對象群體建立統一的指導入口

與其要求個體工商戶自己去拼湊散落在多份文件中的規定碎片,管理機構可以按不同對象群體建立一個統一的指導入口。
商戶只需輸入行業、收入、經營形式和一些基本信息。系統應能以通俗語言回答:他們屬於哪一類、需要申報哪些稅種、使用哪種表格、期限是何時,以及需要保存哪些憑證。
重要的是,這些回答必須足夠可靠,讓民眾可以據此執行。技術完全可以幫助法律從“民眾去找規定”的狀態,轉變為“規定準確找到需要適用的人”的狀態。
第二件事,是在過渡階段需要恰當的處理方式。針對個體工商戶的稅收政策,無論在管理方法、申報、發票還是技術應用方面都在發生較大變化。許多戶主從業數十年,卻還不熟悉軟件和電子發票。初期應優先指導和扶持,而不是在民眾正熟悉新系統時立即處罰差錯。
我認為需要明確區分兩種情形:一種是隱瞞收入、使用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另一種是已經申報、已經納稅,但某個操作有誤或對某項新規定理解不當的人。兩者都可能是不符合規定的行為,但性質完全不同。
一個有效的稅收管理體系必須足夠嚴格,使故意欺詐者無法利用寬容。但它也需要足夠細緻,使學習遵守過程中的一個失誤不會被視為故意逃避義務的行為。當國家希望讓數百萬個體工商戶從熟悉的管理方式逐步轉向更透明、更專業的模式時,這一點尤為重要。
法律有權要求民眾遵守。但在因某人沒有做對而處理他之前,也需要確保一個普通人以合理的謹慎能夠知道怎樣才算做對。
一個好的稅收體系不僅讓想逃稅的人越來越難逃。它還必須讓像H先生這樣只想過正常經營生活、足額納稅的人,不必在每次申報期結束時都以一個問題收尾:我到底做對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