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法院以線上方式,對4名被告——芹苴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股份公司(CIPCO)前領導及員工——進行二審開庭,因各被告提出上訴。
四名被告均獲減刑
據此,法院受理了各被告的上訴,對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作出部分改判。
具體而言,法院判處被告陳文福——CIPCO原總經理——因濫用職權侵佔財產罪獲刑12年,因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權罪獲刑1年。
該被告合併執行刑罰為13年有期徒刑(較一審減少3年)。
被告張文仙獲刑11年(較一審減少2年),陳玉忠獲刑6年(較一審減少1年),二人均因濫用職權侵佔財產罪。
被告鄧明承(SCIC南方分公司原副經理、CIPCO董事會主席)因在執行公務中利用職權罪,被判處與其羈押時間相同的刑期(該被告已服刑完畢)。此前一審判處其4年有期徒刑。

二審合議庭認為,在庭審中,各被告均承認犯罪事實。一審對各被告以上述罪名進行審理是恰當的。但一審所宣判的刑罰略顯嚴苛。
二審法院評價各被告背景良好、已克服後果、工作期間有諸多優異成績……
因此有依據對各被告從輕處罰,正如律師建議及檢察院意見,符合國會第37/2026號決議精神(關於處理涉及國有經濟、民營經濟以及科學技術應用、創新、數字化轉型的違法行為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對於被告承,法院評價其有諸多從輕情節,未從中獲利,已作出賠償,且正在治療絕症,因此強制其服刑沒有必要。
因此二審從輕處罰,判處與其羈押時間相同的刑期,足以起到震懾作用,併為其重新做人創造條件。

賬外收取款項;購買禮品贈送有職務人員
根據一審判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2023年11月9日,南美公司交付每年1.5億越盾的款項,用於租用公司門前的技術安全走廊,以作為員工停車處。
收到款項後,忠將全部款項交給仙,仙將錢轉交給福。隨後福將5000萬越盾還給仙,並自己留下1億越盾。福、仙、忠未向公司報告財務,也未告知他人,以侵佔款項。
從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7月18日,福、仙、忠利用簽訂土地轉租合同之機,侵佔9.42億越盾。
在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3月26日期間,承、福從芹苴工業園區基礎設施股份公司(CIPCO)預支5.5億越盾,兌換成美元,購買酒、幹蝦、茶具套裝作為禮品贈送給有職權人員,目的是拜訪、接觸並瞭解項目投資,以爭取支持,從而導致公司財產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