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常務副總理範嘉肅要求按路線圖對不保持安全距離的車輛進行處罰,待基礎設施完善、技術規範制定並給予司機充分指引後再實施。

政府辦公廳9月14日通報了常務副總理範嘉肅在審查道路交通車輛間安全距離規定會議上的結論。

副總理責成公安部將高速公路上保持安全距離的情形納入駕駛證培訓與考試內容。處罰必須按路線圖進行,結合宣傳和司機指引,且只有在基礎設施、設備、標準、技術規範等條件齊備後才實施。處罰過程不得造成擁堵和交通衝突,尤其是在車輛密度增加的節假日和春節期間。

據政府領導表示,要求道路上、特別是高速公路保持安全距離,符合越南作為成員國的1968年《維也納公約》,也符合《道路法》《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及相關指導文件。然而,近期在高速公路上適用時,在法律框架、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方面仍存在侷限。實施處罰的時機也未給交通參與者帶來便利。

副總理責成建設部儘快修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其中包括第38/2024號通知。安全距離需根據速度、交通密度、橋路條件、地形和天氣進行適當規定。眼前,建設部會同公安部在適用不保持距離行為處罰的高速公路路段設置標誌牌,幫助司機知曉並遵守。

越南副總理:不保持安全距離的處罰需有路線圖

兩週前,在媒體反映高速公路不保持距離處罰問題後,副總理要求各機構評估處罰額度和規定的可行性。

根據第38/2024號通知,當路面乾燥、平坦、視野有保障且無單獨距離標誌時,時速60公里的車輛必須與前車保持至少35米。時速60至80公里對應的最小距離為55米;80至100公里為70米;100至120公里為100米。

時速低於60公里時,司機必須根據車輛密度和交通情況主動保持適當距離。若下雨、有霧、路面溼滑、坡道或視野受限,距離必須大於正常條件下的標準,或遵守標誌牌。

認定違規需依據司機主動保持距離的能力。若其他車輛突然變道、插入前方空隙,不能當然視為後車違規。

自8月27日起,交警局在法雲—梂曳—高蒲—梅山—45號國道—宜山路段檢查保持距離情況。至今已有20多起被處理,主要是客車緊跟前車。

越南副總理:不保持安全距離的處罰需有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