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議將個人最高行政罰款提高至15億越南盾:有依據但需增強透明度

公安部主持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提議將行政處罰中的最高罰款額從個人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並交由政府規定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具體細則。

深入研究交由政府規定各領域最高罰款額的具體細則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委員範文和代表對起草機關提出的將行政處罰最高罰款額從個人10億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提高到30億越南盾的建議表示贊同。

因為據和先生表示,除了交通秩序安全違法處理領域外,應深入研究、評估提高最高罰款額的影響,因為過去一段時間的實踐表明,在部分領域,對每種行為的罰款額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後果程度仍不相稱。

尤其是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礦產、消防、網絡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

在上述領域,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通常數倍於職能部門可適用的最高罰款額。這導致罰款制裁無法保證威懾、預防作用,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不相稱。

“因此,有必要如公安部提議的那樣提高最高罰款額,以確保對某些領域的個人、組織具有威懾力。

對於認為如果規定過高的最高罰款額,不符合大多數個人和企業實際財務能力的意見,也需要予以記錄。

然而需要理解這是最高罰款額,而不是對每種行為的具體罰款額。同時,如果覺得罰款額過高,個人、組織需要嚴格遵守,避免違法,甚至故意違法、再犯以致被處以高額罰款”,和先生說。

和代表還建議起草機關需深入研究將各領域最高罰款額具體細則交由政府規定的問題。

他認為,現行法律具體規定了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因此有必要維持這一做法。因為當提議提高最高罰款額時,需要在法律中加以監督和具體確定,以確保正確、適當執行,不給民眾和企業造成困難。

罰款額必須確保可行性,符合經濟社會條件

水利大學法律與政治理論系講師鄧文強博士認為,原則上,如草案所提議的提高最高罰款額是有依據的,符合經濟社會條件的變化。

但需要強調的是,提議對個人最高罰款15億越南盾並非適用於所有行政違法行為的通用罰款額。

這是罰款處罰框架的上限,而對每種行為、領域的具體罰款額必須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危險程度、後果、違法者獲得的不法利益、對社會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加重和減輕情節等予以相應規定。

換言之,儘管法律規定更高的最高罰款額,並不意味著政府必須規定所有領域的違法行為對個人的罰款額都高達15億越南盾。

上限只是為政府規定對性質嚴重、需要高額制裁的領域和行為處以適當罰款額創造法律空間。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以避免人們擔心如果法律通過將最高額提高到15億越南盾,民眾和企業將普遍面臨被處以這一罰款額的風險。這樣的設計是合理的。

法律應規定框架、原則,各專業議定將具體化對每種行為的罰款額。

具體罰款額必須量化、分層,與違法性質、程度相應,同時確保公平、透明和法律的可預測性原則……”,強先生說。

他認為,在設計新罰款額時,需要確保整個制裁體系的統一性,其中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之間的合理區分。

此外,罰款額必須確保可行性,符合經濟社會條件。制裁過低不足以威懾,但制裁過高、缺乏區分依據或與行為性質不相稱,又可能在適用實踐中導致不良後果。

“因此,重要的不僅僅是提高罰款‘上限’,還必須完善確定具體罰款額的機制,增強適用中的透明度,保障被處罰人的陳述權、申訴權、起訴權,並增強處罰權限人的責任”,強先生補充道。

此前,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已召開擴大會議,初步審查了《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

關於提高對個人、組織最高罰款額的建議內容,部分代表提議應在草案中直接規定各領域的最高罰款額;僅交由政府規定罰款框架和行政處罰中每種行為的具體罰款額。

部分意見認為,如果規定過高的罰款額,不符合大多數個人、企業的實際財務能力,將無法發揮效果。

因此,除了提高罰款額外,建議需要考慮更根本的解決措施,如適用補救措施、適用附加處罰形式等……

該草案將提交國會下次第二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