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明博士建議對每個案例進行分類,明確領取者和審批機關的責任,以最大限度收回第178號政策錯誤支出。
各部委、地方正在全面核查根據第178/2024號議定(經第67/2025號議定修訂補充)離職並享受制度待遇的所有案例。內務部將彙總結果並向總理報告。此次核查是在國家審計署對10個地方和4箇中央機關進行抽樣檢查後要求的,發現從確定對象、審批檔案到計算和發放待遇等環節均存在差錯。內務部副部長武戰勝表示,錯誤發放的案例將被嚴肅處理、追回款項,以避免預算流失。
關於處理方式,政府監察總署原法制司司長丁文明博士認為,首先需對每份檔案分類,確定差錯發生在哪個環節以及責任歸屬。被認定不符合對象條件的案例,應重新審議其待遇處理決定。缺乏依據的檔案必須核查、澄清;錯誤發放的款項應按規定追回。若發現故意做錯或利用政策牟利的行為,有權機關須嚴肅處理。丁文明說:“核查必須以沒有禁區、不徇私情的精神進行。”
不過,他提醒不應所有案例都採用同一種處理方式。若待遇領取者故意虛假申報、使材料合法化或設法施加影響以獲准離職,他們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退還錯誤領取的款項。反之,若勞動者如實申報,但檔案仍被參謀機關、審核機關或有權批准人錯誤批准,參與審批的個人和單位的責任也必須查明。
丁文明認為,目標應是基於每個案例的原因、過錯程度和整改能力,最大限度收回錯誤支出。這種處理方式既能保障預算紀律,也能避免在差錯源於審批機關時把全部責任推給領取者。他說:“最重要的是明確誰做錯、錯在哪個環節以及責任到何種程度。”
對於已使用部分或全部所領款項的人,丁文明認為,有權機關仍須審議其退還責任,不能僅憑“已經花完”的說法就一概不予追究。不過,在規定確定整改方式和路線時,可以考慮每個人的處境和經濟能力。
他建議各部委、地方在權限範圍內採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收回錯誤支出。若領取者不願退還,後續措施必須依照正確程序和法律依據實施。丁文明博士表示:“追繳既要確保嚴肅,也要合理、可行,避免機械處理。”

北寧省律師團團長陳文安律師也認為,核查結果應按差錯性質和程度分類。對於明知自己不符合條件仍虛假申報或使檔案合法化以享受制度待遇的人,陳文安建議嚴肅處理。主動退還款項可在評估責任時予以考慮;故意不退的,則需採取適當處理措施。
若收款人不願退還,有權機關可根據每個案件的法律依據,採用行政程序或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陳文安認為,當前困難在於尚無針對第178號政策產生的所有情況的統一、專門處理指引。因此,有權機關需明確追繳程序、各方責任以及對無法一次性退還者的處理方式。
統一指引將限制每個地方各自為政、各有做法的情況,同時保障待遇領取者的合法權益和審批機關的責任。
內務部原副部長阮進穎也建議,在有了正式結論後最大限度收回錯誤支出。已把錢花完的理由不足以免除退還責任,但追繳方式必須基於檔案和具體情況。
在追回款項的同時,阮進穎認為,需審議待遇領取者、參謀幹部、審核機關和審批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處理程度必須與每個人的行為相對應。他說:“收回錯誤支出是必要的,以保障預算紀律,並對繼續在公共部門工作的人保持公平。”

主張正確,差錯主要在執行過程中產生
丁文明博士認為,第178號政策是在全國推進機構組織安排、精簡的背景下頒佈的,旨在保障受影響人員的待遇,併為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重組創造條件。這一主張是合適的,但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行組織者的能力、責任和廉潔。國家審計署指出的差錯主要產生於幹部評估、檔案審批、經費確定和發放過程中。
一些單位尚未制定完整的審批標準;不是評估全體幹部、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而只審查提交離職申請的人;或用年度評估結果代替為機構安排服務的評估。他說:“這不僅僅是程序上的疏漏。”他認為,政策目標不是讓越多的人離職越好,而是重組隊伍、精簡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並留住有能力、有經驗的人。
審計結果顯示,98名被評為出色完成任務的人仍獲准離職,其中88例屬於多樂省和同奈省。國家審計署還發現,工作年限、工資、津貼或對象類別確定錯誤,導致被檢查單位出現4.57億越盾差額。
丁文明認為,這些案例需單獨核查,而不是當然地認定所有出色完成任務的人都錯誤享受待遇。有權機關必須對照待遇處理時的標準、檔案和審批依據。
丁文明博士說:“一項正確的規定若被隨意適用,仍可能導致錯誤。一項富有人文關懷的政策若被利用,也可能成為預算負擔。”
內務部原副部長阮進穎也建議明確每份檔案中的責任,尤其是多年出色完成任務但仍獲准離職的案例。他說:“需要確定這一決定是源於人員安排要求、個人意願,還是政策適用不當。”
武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