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9月22日上午的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會議上,胡志明市人民議會主席武文敏強調,授權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對違規工程停止供電、供水是必要的。
武文敏表示,建設違規可能進展很快,有些情況趁夜間偷偷施工。如果必須等待市級作出決定,可能會遲緩,導致違規繼續擴大。
這一意見是在胡志明市人民議會討論關於對全市工程、生產經營場所採取要求停止提供電力、供水服務措施的呈文時提出的。
此前,胡志明市人民議會代表潘成新認為,關於對違規施工工程斷電、斷水的已有規定,但實際未能有效執行。
因此,在頒佈新規定前需要明確這一問題,因為停止供電、供水會直接影響民眾的生活和日常活動。

潘成新建議按照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呈文,明確該措施對工程、生產經營場所的適用範圍。
該代表也指出,房屋維修、建設在有些情況下容易產生不同理解,尤其是“維修”與“建設”之間的界限。起草機關需要仔細研究,避免規定籠統,給民眾造成困難。
就這一內容交換意見時,胡志明市建設廳廳長陳光林表示,草案已明確順序和手續,以確保公開、透明、嚴密和審慎。決定權已下放給坊、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草案還補充了暫停適用停止供電、供水措施情況下的順序和手續。
陳光林表示,斷電、斷水措施僅適用於違反建設秩序的情況。民眾維修房屋但不改變結構,或實施屬於免建設許可證範圍的項目的,其權益不受影響。

同樣就這一內容,平泰坊人民委員會主席、代表阮文達建議,明確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在頒佈,或延遲、未及時頒佈對違規工程停止供電、供水決定方面的權限和責任。
阮文達認為,應規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法律、決議規定的權限和責任作出決定。
不應籠統規定為“延遲執行職能部門建議”,因為這可能在實踐中造成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