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在有充分法律依據時,可收回由中央管理的房屋土地,無需等待使用單位同意,以釋放被閒置、浪費使用的土地。
9月22日上午,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通過一項決議,規定了收回由中央機關在本市管理的房屋、土地資產的程序、手續和權限。該機制依據10月1日起生效的《城市發展法》制定。
根據該決議,在具備收回依據並完成相關程序、手續後,本市無需等待使用單位的同意或中央機關的批准意見。若相關方不執行決定,將按規定實施強制措施。
該機制旨在解決公共房屋土地處理中長期存在的障礙。此前,本市擁有管理和收回土地的權限,但土地上的資產卻由中央機關管理。處理工作須經過多個環節,缺乏協調流程和反饋期限。

收回適用於依法終止土地使用的情形,例如到期未獲延期或終止投資項目;使用者自願交還土地;或房屋、土地受到汙染、滑坡、塌陷,受自然災害影響而危及生命或無法繼續使用等……
當有合法建議或監察、檢查結論時,農業與環境廳最多有15天時間立卷提交市人民委員會。在收到完整卷宗後,市人民委員會有10天時間向管理單位和相關各方發出收回通知。
通知期限屆滿後,本市另有15天時間頒佈收回決定並組織實施。正在管理的機關、單位須移交房屋土地及相關證件。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組織實施決定,必要時批准強制方案。
據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稱,許多由中央管理的房屋土地位於便利位置,卻被閒置或使用效率低下。明確規定對接單位、期限和協調責任,旨在減少積壓卷宗,將收回後的土地資源用於基礎設施、社會住房和公共工程。
據本市排查,有近1500處房屋土地場所、地址由中央機關、單位管理,總面積近1150萬平方米。其中,114處已有收回方案,但實際尚未完成。
其中一例是位於舊第十二郡東興順坊潘文漢街75/4號、面積近10900平方米的地塊。本市自2002年起就已決定收回,但至今管理單位尚未移交。政府辦公廳曾指示衛生部配合本市另行安排地點,搬遷並移交該地塊,以按規劃建設學校。
在安樂坊京陽王街561號,一塊麵積超過56400平方米的土地自2014年起由南方糧食總公司租用作為倉庫,但目前並未使用。2026年6月30日,因該單位不再有需求,本市已決定收回。
財政部也已決定收回該總公司在陳輝烈街161號、阮維街400號、平東碼頭289號以及武文銀街72/2B號(今為蘇永面街)的四處處所。總面積近27500平方米,因管理單位仍建議保留,尚未移交給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