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審計署要求按經營電價計費並追收差額
胡志明市電力總公司(EVNHCMC)代表在與《青年報》交流時表示,對“集中式數據處理、存儲和管理服務中心”按經營用途適用零售電價,是遵照工貿部2025年12月2日第60/2025/TT-BCT號通知第11條第19款的規定執行的。
然而,過去一段時間,一些擁有數據中心的企業不同意這一價格,並建議按照第60號通知第7條第9款適用生產電價。
企業還援引工貿部2026年4月22日第2818/BCT-ĐL號公文,該公文就雙方無法就用電比例達成一致時對數據中心技術系統適用生產電價作出指導。
據此,企業自行按自算的生產電價付款,未按電力部門已開具的經營電價賬單足額支付。
在解釋為何不能適用第2818/BCT-ĐL號公文時,EVNHCMC代表表示,在2026年初的工作會議上,國家審計署已要求EVNHCMC必須對集中式數據處理、存儲和管理服務中心全額適用經營零售電價,遵照工貿部2025年12月2日第60/2025/TT-BCT號通知第11條第19款的規定。
EVNHCMC代表說:“國家審計署也確認,第2818/BCT-ĐL號公文只是具有指導性質的個別文件,並非規範性法律文件,因此不能取代第60號通知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國家審計署要求EVNHCMC追收自第60號通知生效之日起的電費差額。”
審計機關還指出,若接受第2818/BCT-ĐL號公文作為替代第60號通知的計價依據,將鼓勵用電方不願協商用電比例,造成企業之間的不平等,並削弱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企業欠電費113.5億越盾,電力部門警告將按規定停止供電
據EVNHCMC代表介紹,電力部門已多次直接溝通,但擁有數據中心的企業不予配合。客戶未按已開具的賬單足額支付電費,被認定為違反《電力法》第61/2024/QH15號第48條第4款規定的電費支付義務。
截至9月16日,EVNHCMC轄區內擁有數據中心的企業欠繳的電費差額總額已達113.5億越盾。深知數據中心對數字基礎設施的重要性,EVNHCMC此前已最大限度創造條件,為這些設施維持連續供電。
然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和國家審計署的結論,EVNHCMC繼續要求企業履行足額支付義務。
若企業在被充分告知程序和期限後仍不付款,下屬電力公司將按照《電力法》第48條第4款和第49條第2款c項的規定,啟動停止或減少供電的流程。
建議儘快修訂第60號通知以化解障礙
為徹底解決障礙,EVNHCMC代表表示,已主動向工貿部、越南電力集團(EVN)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報告。城市電力部門建議有權限機關儘快修訂、補充第60/2025/TT-BCT號通知,以建立明確、統一的計價依據,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和數字基礎設施安全。
此外,EVNHCMC還建議儘快出臺統一指導,明確對多行業經營模式或共用電力系統的對象(如數據中心、電動汽車充電站、住宿設施)按各使用目的確定和計量電能比例,以避免今後產生類似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