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审计署要求按经营电价计费并追收差额
胡志明市电力总公司(EVNHCMC)代表在与《青年报》交流时表示,对“集中式数据处理、存储和管理服务中心”按经营用途适用零售电价,是遵照工贸部2025年12月2日第60/2025/TT-BCT号通知第11条第19款的规定执行的。
然而,过去一段时间,一些拥有数据中心的企业不同意这一价格,并建议按照第60号通知第7条第9款适用生产电价。
企业还援引工贸部2026年4月22日第2818/BCT-ĐL号公文,该公文就双方无法就用电比例达成一致时对数据中心技术系统适用生产电价作出指导。
据此,企业自行按自算的生产电价付款,未按电力部门已开具的经营电价账单足额支付。
在解释为何不能适用第2818/BCT-ĐL号公文时,EVNHCMC代表表示,在2026年初的工作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已要求EVNHCMC必须对集中式数据处理、存储和管理服务中心全额适用经营零售电价,遵照工贸部2025年12月2日第60/2025/TT-BCT号通知第11条第19款的规定。
EVNHCMC代表说:“国家审计署也确认,第2818/BCT-ĐL号公文只是具有指导性质的个别文件,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不能取代第60号通知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国家审计署要求EVNHCMC追收自第60号通知生效之日起的电费差额。”
审计机关还指出,若接受第2818/BCT-ĐL号公文作为替代第60号通知的计价依据,将鼓励用电方不愿协商用电比例,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并削弱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企业欠电费113.5亿越盾,电力部门警告将按规定停止供电
据EVNHCMC代表介绍,电力部门已多次直接沟通,但拥有数据中心的企业不予配合。客户未按已开具的账单足额支付电费,被认定为违反《电力法》第61/2024/QH15号第48条第4款规定的电费支付义务。
截至9月16日,EVNHCMC辖区内拥有数据中心的企业欠缴的电费差额总额已达113.5亿越盾。深知数据中心对数字基础设施的重要性,EVNHCMC此前已最大限度创造条件,为这些设施维持连续供电。
然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国家审计署的结论,EVNHCMC继续要求企业履行足额支付义务。
若企业在被充分告知程序和期限后仍不付款,下属电力公司将按照《电力法》第48条第4款和第49条第2款c项的规定,启动停止或减少供电的流程。
建议尽快修订第60号通知以化解障碍
为彻底解决障碍,EVNHCMC代表表示,已主动向工贸部、越南电力集团(EVN)和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报告。城市电力部门建议有权限机关尽快修订、补充第60/2025/TT-BCT号通知,以建立明确、统一的计价依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此外,EVNHCMC还建议尽快出台统一指导,明确对多行业经营模式或共用电力系统的对象(如数据中心、电动汽车充电站、住宿设施)按各使用目的确定和计量电能比例,以避免今后产生类似纠纷。
(编译:Ivy ;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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