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提出意見。
6大關鍵內容組推動文化產業發展
該法案集中解決推動文化產業發展的關鍵問題,通過6組內容實施。
1. 發展文化產業生態系統。法案提出4組內容,以消除當前在缺乏連接、信息共享、價值鏈和市場,以及在文化產業發展和使用創意工具方面的障礙。
同時,還存在管理支持服務、建檔和提高知識資產評估能力、商業模式轉型、數字化轉型、國家品牌發展、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創意城市網絡等方面的短缺。
2. 文化產業中的知識資產。法案提出5組內容,以消除當前尚未建立足夠法律框架,使知識資產成為金融、信貸交易中的資本來源和擔保資產的限制……
3. 文化產業人力資源。草案提出5組內容,以消除當前在缺乏專業能力參考框架方面的限制;在教師標準、職業津貼以及動員藝術家、藝人、遺產傳授者、教學專家時的報酬方面存在障礙。
缺乏財政支持機制、基礎設施、優先行業培訓模式,以及在優惠、吸引和重用高質量人力資源、文化產業人才方面的不足。
4. 文化產業基礎設施。法案提出8組內容,以消除在分類、服務文化產業基礎設施的工程標準方面缺乏同步法律框架的限制;組織活動、創意活動時的行政手續負擔;在動員資源、投資發展創意產業綜合體、集群、園區程序方面的障礙……
5. 文化產業市場。法案提出8組內容,以消除在缺乏文化特色量化標準方面的限制;企業的數字能力、治理和品牌仍然有限;缺乏知識資產交易基礎設施……
6. 財政與支持、投資優惠。法案提出12組內容,以消除在財政資源、投資風險分擔機制、對基礎設施、重點產品、公共設施、電影活動的支持與投資優惠政策,以及吸引外國投資者機制方面的限制……

建議繼續審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
在審查這一內容時,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明確表示,委員會常務機構贊同頒佈該法的必要性。
這是一項新制定的法案,確立了許多特殊內容、機制和政策,因此審查機構建議繼續審查,確保法律體系的統一性。需要更具體地評估新規定、新政策以及國家優惠支持政策的影響和可行性。
進入具體內容,委員會常務機構基本同意關於文化產業生態系統的規定。注意受控試驗規定是新問題,建議修改方向為由政府規定,除法律已規定的情形外;同時審查允許試驗的權限。
基本贊同文化產業發展人力資源政策,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起草主持機構審查人才、高質量人力資源、專任教師的概念;設計具有靈活性的規定。
審查信貸支持、獎學金、學費、生活費用政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工資、獎金機制,優先招聘、任命,確保合理、優惠對象正確;集中政策用於直接創意人力資源。
建議部委研究不在法案中定義“知識資產”概念,以避免與《知識產權法》矛盾、重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