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議取消18項行政手續,削減5項關於知識產權鑑定和轉讓的經營條件。

9月2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知識產權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提出意見,預計將提交10月國會會議審議通過。

代表起草機關,科學與技術部副部長黃明表示,修改法律旨在將削減行政手續、經營條件、精簡機構以及發展科學技術、創新等主張制度化。

他表示,政府於2026年5月頒佈的兩項決議已暫時將知識產權鑑定服務從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中移除;取消工業產權轉讓合同登記手續,並修改轉讓後證書持有人信息變更手續。

兩項決議將於2027年3月1日起失效。《投資法》也已將知識產權鑑定服務從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中移除。因此,黃明副部長表示,《知識產權法》需要修改,以將正在臨時適用的規定法律化,確保法律體系統一,不造成政策中斷。

他表示,草案將取消18項行政手續,包括16項涉及知識產權鑑定組織證書和鑑定員證卡頒發、補發、收回的手續;兩項工業產權轉讓合同和植物品種權轉讓合同登記手續。草案同時削減5項知識產權鑑定服務經營條件,包括1項對組織的條件和4項對個人的條件。

對於轉讓活動,草案取消工業產權轉讓合同和植物品種權轉讓合同登記手續。轉讓後證書持有人信息變更通過修改保護證書手續進行。

根據法律草案,工業產權轉讓合同自各方達成協議並依民法規定生效。對於通過登記確立的權利,轉讓僅在管理機關在保護證書上記錄所有權變更時生效。

因此,各方無需像現在這樣單獨辦理轉讓合同登記手續,但仍須在證書上更新所有人信息,以確定合法權利人。

越南提議取消18項知識產權手續

取消鑑定服務經營條件

黃明副部長表示,草案不再規定對知識產權鑑定組織、個人的條件,而轉為在其開始活動或提供服務時的通知義務。

根據法律草案,知識產權鑑定是組織、個人運用知識、專業業務評估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工業產權或植物品種權相關問題的活動。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依法成立、活動的組織可以從事鑑定。自開始活動或提供服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他們必須向主管機關通知名稱、地址、身份信息和鑑定領域。

鑑定人必須遵守法律,確保誠實、準確、客觀,僅就被要求的專業問題作出結論,並對其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確定鑑定結論是主管機關處理案件的證據來源之一,但不得對某一組織、個人作出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結論,也不得裁決爭議。

黃明表示,鑑定組織、個人的權利、義務及實施順序、手續預計將在下位法文件中規定,作為管理、檢查、監督活動的基礎。

根據初步審查報告,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任委員基本贊同削減手續、經營條件,但建議確保實質性變化。已從法律中刪除的要求不應在下位法文件中以條件、檔案或其他手續形式再次出現。

審查機關還建議明確取消經營條件後的管理、事中事後檢查和違規處理方式,以便為鑑定活動創造便利,同時仍確保專業質量。

將植物品種管理移交科學與技術部

根據法律草案,國家對植物品種權的管理職責將從農業與環境部移交至科學與技術部。

解釋這一方案時,黃明副部長認為,現行模式尚未充分發揮植物品種保護活動在農業發展高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資產商業化方面的潛力。

他表示,植物品種權本質接近生物技術領域的專利,確立和保護機制相似。兩個部門共同管理高度相關的權利組也容易導致資源分散、效率降低。

他表示,新西蘭、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將植物品種保護任務交給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該方案也符合《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

將任務移交科學與技術部將允許共享人力、數字基礎設施和知識產權數據庫。民眾、企業也只需聯繫一個機關辦理與工業產權和植物品種權相關的手續。

黃明副部長表示,科學與技術部已與農業與環境部配合制定職能、任務、檔案、審查結果、試驗、費用、規費及已處理工作的移交方案。

移交必須確保不中斷檔案處理過程,不要求組織、個人重新辦理手續。農業與環境部目前用於植物品種保護任務的編制和經費將劃撥給科學與技術部。

根據審查報告,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任委員贊同統一歸口方案,同時建議移交過程必須嚴密、連續,不失去或分散現有專業能力。審查機關還建議審查《種植法》,因為移交後,品種流通認可和保護證書頒發可能由兩個不同機關執行,需要明確規定以避免重疊。

在會議討論中,國會主席陳清敏基本贊同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同時指出削減手續必須與投資人力、技術基礎設施和數據連接同行。如果缺乏這些條件,縮短流程可能導致審查草率,影響保護證書質量。

他建議研究國家機關在處理超期檔案時的責任,提高事後檢查效率,應用人工智能輔助審查。稅收、信貸和會計政策也需要完善,以便企業能夠以知識產權資產進行定價、確認、出資或貸款。

根據草案,修改法包括三條,其中修改補充18條,替換、補充現行《知識產權法》4條中的若干詞語;預計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

山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