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補充了在線外賣機構的條件,提議根據風險程度管理食品並統一管理牽頭單位。

9月24日下午,在向國會常務委員會提交《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時,衛生部副部長杜春宣表示,草案的新點之一是補充在線外賣機構保障食品安全的條件。這是為解決食品經營形式變化時產生的障礙而制定的內容之一。

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該法案的審查機構,也認為現行法律在數字環境、電子商務和在線外賣服務中的食品經營管理方面仍存在空白。該委員會建議補充數字平臺所有者、電子商務平臺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同時補充消費者獲取信息和追溯產品來源的權利。

草案還補充了以組織、個人名義登記和公佈產品的責任;非營利性集體供餐組織、個人的義務;禁止行為以及食品召回規定。暫停接收和處理產品公佈檔案的問題也規定得更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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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風險管理和事發時追溯

據杜春宣副部長稱,草案建立了風險分析原則和按高、低風險程度對食品進行分類的路線圖。在此基礎上,高風險食品必須進行來源追溯。草案還補充了當《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有不同規定時的適用原則。

國會主席陳青敏認為,現行法律實施15年後,核心問題是創新管理方式,而不是繼續補充條件、許可證和手續。他建議以風險程度作為設計手續的依據:高風險食品受到更嚴格控制,低風險產品可以轉為後監管。

據國會主席稱,後監管必須集中於機構、流通中的產品樣本、合規歷史和來源追溯能力。這需要有控制機制,以免成為“隱性前置審批”;手續改革也不能降低安全標準。

引用導致100多人染病的麵包中毒事件,他說原因可能在於蔬菜、扎肉、肉餅、肉醬或冷肉。重要的是衛生部門準確確定導致中毒的食品,以便有根治措施。因此草案需要明確牽頭機構、配合機構、決定權限以及事發時的個人責任。

國會主席要求法案能夠回答三個問題:到達民眾手中的食品是否安全;合規良好的企業是否減少手續;以及發生事故時能否快速追溯來源、確定責任、處理。

審查機構也建議審查後監管規定,以避免產生新的前置審批形式。如果國家機關要求暫停銷售或廣告產品,但檢查後確定產品不違規,需要明確規定對企業損失的賠償責任;同時研究對故意違規、造成嚴重後果者實行有期限或永久吊銷執業許可證的形式。

預計統一管理牽頭單位

另一項正在制定的變化是統一從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管理牽頭單位。據杜春宣副部長稱,中央管理機構預計集中於衛生部食品安全局。各部委的相關職能、任務將被審查並移交該牽頭單位。

在省級,預計在34個省、市設立食品安全分局。胡志明市目前根據國會試點決議實行食品安全廳模式;根據提交的方案,試點結束後該市將轉為共同模式。在鄉級,文化處有專職幹部參謀;兼跨部門力量在鄉級人民委員會指導下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預計於10月提交國會徵求意見。

山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