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提出對逃避兵役罪進行刑事處理的新提案

9月25日,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刑法典(修訂草案)》的解釋、吸收和修改提出意見。其中,草案第324條規定了逃避兵役罪。

據此,草案規定,任何人如不執行兵役體檢徵召決定、入伍徵召決定、集中訓練、演習、動員準備和戰備檢查的決定、命令,且曾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曾因該罪被定罪、未消除案底而又犯的,將被判處不超過2年的非監禁改造,或處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典》規定,任何人如不遵守兵役登記法律規定、不執行入伍徵召命令、集中訓練命令,且曾因該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曾因該罪被定罪、未消除案底而又犯的,將被判處不超過2年的非監禁改造,或處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對於草案中處1年至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和刑罰,則維持現行規定不變,包括自傷或損害自身健康以逃避義務、戰時犯罪、拉攏他人犯罪等行為。

因此,與現行規定相比,草案保留了該罪最高5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但對一些逃避兵役行為調整為不超過2年的非監禁改造或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

越南提出對逃避兵役罪進行刑事處理的新提案

就這一內容發表意見時,民願與監督委員會主任黎氏娥表示,草案補充了不執行兵役體檢徵召決定、入伍徵召決定、集中訓練、演習、動員準備和戰備檢查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她表示基本贊同對不執行入伍徵召決定的行為進行刑事處理,因為這會影響武裝力量建設和保障國防、安全工作。

5種被視為逃避兵役的情形

自9月1日起生效的《關於修改補充9部軍事、國防法律若干條款的法律》,其中修改補充《兵役法》若干條款,規定了5種被視為逃避兵役的情形。

具體為不執行兵役登記徵召決定;兵役健康初選徵召決定;兵役體檢徵召決定;入伍徵召決定;集中訓練、演習、動員準備和戰備檢查的決定、命令的行為。

因此,自9月1日起,公民被徵召而不來登記、初選、體檢或入伍的,均被視為逃避兵役。

與此同時,預備役人員不執行在必要時集中訓練、演習或檢查動員能力的命令,也將按此規定處理。

新法還補充規定,嚴禁在兵役登記、兵役初選、兵役體檢中弄虛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