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市委常委會近日頒佈關於加強落實新聞發言、向新聞界提供信息工作的指示,取代2019年5月7日第22-CT/TU號指示。
該指示由黨中央委員、胡志明市市委常務副書記黎國峰簽署。
新指示是在兩級地方政府模式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運行的背景下頒佈的,對胡志明市在領導、指導、發言以及向新聞界提供信息工作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對嚴重事件必須主動發言、持續提供信息
據胡志明市市委常委會稱,過去一段時間,新聞發言和向新聞界提供信息工作已出現積極轉變,大部分官方信息都及時、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全市及全國人民。
然而,仍有一些機關、單位、地方未主動提供與其相關的所發生事件的信息;提供信息遲緩,未就新聞界反映的問題作出說明和澄清。
指示還指出存在迴避或為新聞發言、向新聞界提供信息製造困難的情況;在發現新聞界刊登的信息不準確時,未主動處理或提請處理、更正。
為克服這些不足,市委常委會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織加強領導、指導,統一干部、黨員、公務員、職員及主要負責人在依法進行新聞發言、向新聞界提供信息責任方面的認識。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引起社會輿論關注和跟蹤的重大問題、事件,相關機關、單位、地方的主要負責人、發言人或者受權發言人必須立即進行發言並向新聞界提供信息。

不僅要提供初步信息,發言還必須在處理問題和事件的過程中持續進行,以及時引導輿論、穩定形勢。
指示要求提供信息必須遵守關於保護國家秘密、調查處理過程中保密的規定。對於需要臨時發言和提供信息的情況,發言人或者受權人必須詳細、充分地準備提供給新聞界的信息。
對於可能影響政治安全、社會秩序安全的敏感、複雜問題和事件,機關、單位、地方必須向直接上級領導及系統上級報告,並主動配合市委宣教部、文化體育廳制定處理方案、提供信息、引導輿論。
24小時內公開發言人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要求是,主要負責人、發言人或者受權發言人在提供與新聞界所反映問題和事件相關的官方信息方面的責任。
指示要求為新聞界獲取準確、及時的信息創造便利條件;不得推諉、迴避責任。相關機關必須報告、充分提供信息,說明並澄清新聞界所反映的問題、事件內容,以服務於指導和處理協調工作。
國家行政機關還必須定期審查、調整、補充關於新聞發言和向新聞界提供信息的內部規章。
發言人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如由主要負責人交辦任務或者授權執行發言任務,則被交辦、被授權者不得再授權給他人。
特別是,當有交辦任務或者更換髮言人的決定時,機關、單位、地方必須在決定頒佈之日起24小時內,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或電子信息頁上公開發言人的姓名、職務、電話號碼和公務電子郵箱地址。
同時,必須向文化體育廳發送通知文件,以便彙總、參謀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按規定公開、更新全市範圍內的發言人名單。
指示還要求各機關在門戶網站、電子信息頁以及官方社交網絡頁面、頻道、賬號或數字平臺上開設“向新聞界提供的信息”專欄,刊登發言、提供信息的內容。
當發生與機關、單位、地方有關的突發、異常情況時,信息必須及時在官方渠道更新。
對於新聞界刊登的不準確、不充分或者不屬實的信息,相關機關必須主動核實、查清。如有依據認定信息不屬實,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要求新聞機構刊登反饋、更正、道歉的意見;同時將文件發送文化體育廳,以跟蹤、督促更正工作。
指示同時要求加強對發言人的培訓,使其具備新聞知識以及接觸、應對和回答新聞界的技能;為記者開展工作創造便利條件,為提高社會透明度作出貢獻,滿足公眾對準確、及時信息的需求。
對於隸屬胡志明市報刊與廣播電視機構的新聞單位,指示要求定期審查、完善關於出版新聞、文章、播出節目和記者管理的內部規定、流程;確保客觀性、建設性,如實反映事實,並依據《新聞法》對刊登信息承擔責任。
指示責成市委宣教部主持、配合相關機關指導、引導本地區信息內容和新聞發言、向新聞界提供信息活動;同時跟蹤、檢查、監督、督促執行情況,並定期向市委常委會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