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太原省人群圍堵汽車到醫院直播事件:旁觀、拍視頻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處理?

不只是街頭的衝突、打鬥事件。當職能機關搜查“紅玫瑰阿訓”(Huấn Hoa Hồng)的住所時,也有數百人聚集在外,上千人拍攝、直播事態並上傳到社交網絡。

從上述事件引出一個問題:民眾在公共場所目睹事件發生時,可以拍攝、直播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旁觀、錄像或直播到網上會導致違法?

據律師們表示,民眾記錄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並非當然屬於被禁止的行為。然而,拍攝權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直播一切事態、公開他人影像,或把未經核實的信息上傳網絡。

不是站在外面就可以直播一切

2026年9月23日晚發生在太原省潘廷逢坊北山立交橋腳區域的事件就是一個例子。

當一名婦女攔住一輛車內有一男一女的汽車時,數百名好奇者聚集在周圍。許多人用手機拍攝視頻、直播並分享到社交網絡,還附帶猜測稱此事與感情糾葛有關。

隨後公安力量必須到場驅散人群,把相關人員帶回機關工作。太原省公安廳網絡安全與高技術犯罪防控處也傳喚兩名發佈該事件視頻的人前來工作,繼續完善案卷以依規處理。

越南太原省人群圍堵汽車到醫院直播事件:旁觀、拍視頻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處理?

碩士、律師阮德盛認為,需要區分記錄影像與公開、傳播這些影像。

他認為,民眾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記錄自己在公共場所觀察到的事情。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拍攝者可以無視他人對影像、私生活的權利,或影響事件發生地的秩序。

拍攝者也不能為了獲得更清晰的畫面、更靠近或吸引觀眾而推擠、包圍車輛、佔用通道、阻礙交通,或不執行職能機關的要求。

“特別是,直播比錄存拍攝的風險更高。直播時,圖像和聲音幾乎即時傳播,實施者沒有太多時間去檢查、篩選敏感信息。

一部手機可能無意間錄下臉部、車牌號、交談內容、個人信息或屬於私生活的細節。這些信息並非只要肉眼看到就可以隨意上傳網絡”,盛律師分析道。

阮德松律師(河內市律師團)也認為,在拍攝、直播正在發生的事件時需要謹慎。

他認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並不意味著所有相關信息都成為公共信息,從而任何人都可以隨意傳播。

確定一段視頻或直播是否違法,必須審議所發佈的內容、信息提供方式、實施者的行為、影響程度、實際後果以及具體材料和證據。

從旁觀、直播到擾亂秩序

太原事件引出的另一個問題是聚集在汽車周圍的人數過多。

據阮德松律師表示,需要區分多人同時出現在一個地方與影響安全、秩序的聚集行為。

律師認為,如果不擾亂秩序、不妨礙交通,也不妨礙職能機關執行任務,民眾可以旁觀、拍攝、直播。

“反之,如果人群推擠、呼喊、製造混亂、堵塞通道、包圍車輛或不執行職能機關的要求,則視性質、程度和後果,該行為可能被審議處理。

因此,問題不僅在於是否直播,而在於直播者做了什麼,以及該行為對事發地秩序造成了怎樣的影響”,松律師分析道。

越南太原省人群圍堵汽車到醫院直播事件:旁觀、拍視頻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處理?

此前,因聽信女兒說因畸形不得不墮胎,一個家庭中的多人來到樂越友誼醫院,大聲喧譁、辱罵、擾亂秩序;其中有人將事件直播到Facebook。事後,富壽省公安廳以擾亂公共秩序罪對6人立案追訴。

據盛律師表示,此事不應被簡單理解為“直播就被起訴”。直播只是事態的一部分,而法律責任必須依據每個人的具體行為、影響程度和發生的後果來認定。

“法律不禁止好奇,但好奇不能成為擾亂秩序或妨礙他人正常活動的理由”,盛律師說。

當職能機關正在執行任務時,拍攝、直播更需要謹慎。例如,當公安搜查紅玫瑰阿訓的住所時,數百人聚集在外,許多人用手機拍攝、直播到社交網絡。

據律師們表示,民眾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觀察、記錄正在發生的事情,但不得進入管控區域、推擠,或妨礙職能機關的出入與活動。

站在公共場所也不意味著有權接近、拍攝和直播裡面發生的一切事態。

對評論和“分享”按鈕要謹慎

阮德松律師提示,一段視頻只反映攝像機在某一時刻記錄的內容,不能完整體現事件的原因或經過。因此,社交網絡用戶不應僅憑一段視頻就猜測、歸罪,然後當作已核實的信息傳播。

據阮德盛律師表示,法律風險還可能來自標題、說明和附帶的評論。視頻可能記錄了真實事件,但如果被附加不實信息、按歸罪或侮辱他人的方向剪輯,發佈者就可能須承擔責任。

分享、評論者也不能當然置身責任之外。在樂越友誼醫院事件中,公安機關表示已核查約700個有分享、評論活動賬號的相關電子證據。

據律師們表示,每個人的責任必須依據所發佈、分享或評論的內容,以及行為的性質、影響程度和後果來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