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建議,只有在其他措施無效時,才停止互聯網服務以強制執行處罰決定,避免影響無關人員。
9月29日上午,在國會專職代表會議上,代表們就《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修訂草案)》提出意見。受到關注的內容之一是建議補充對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組織、個人的強制措施。
草案建議允許暫緩出境;查封辦公場所、地點;要求停止提供電、水、互聯網、電信服務和數字基礎設施。
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認為,停止提供電、水、互聯網、電信服務,查封地點或暫緩出境的影響範圍都很廣。因此,儘管為確保處罰決定得到執行確有必要,這些措施也必須審慎設計。
阮氏越娥表示,停止向一個地點供電、供水可能影響同一棟樓的租戶,或共用基礎設施但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人。同樣,停止互聯網、電信服務可能打斷其他主體的交易、學習和經營活動。
“在考慮一項強制措施時,需要回答兩個問題:該措施是否有助於執行決定,以及誰將承受該措施的影響”,阮氏越娥說。
代表們建議,法案應嚴格規定每項措施的適用界限,明確義務類型、實施條件,並且只有在影響較小的方式未取得效果時,才使用影響程度較大的措施。

永隆省國會代表團副團長石福平也建議將停止提供互聯網視為最後措施,僅適用於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主體、服務或賬戶。
對於停止提供電、水,石福平建議區分用於阻止正在發生的風險的情形,與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情形。
對於暫緩出境,代表們認為僅應在有具體依據表明需要防止違法者逃避義務時適用。被適用者必須得到通知,決定需要明確依據和期限。
建議不要一律提高罰款額度
代表們關注的另一項內容,是建議將個人最高行政處罰罰款從10億越盾提高到15億越盾,將組織從20億越盾提高到30億越盾。城市和特別經濟區的一些領域可適用更高罰款,但對同一行為不得超過一般額度的兩倍。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副主任梅氏芳華認為,在當前許多個人和企業的財務與支付能力仍有限的情況下,較現行規定提高1.5倍相當高。除罰款外,違法者還可能必須恢復原狀、拆除工程、被剝奪使用許可證的權利或暫停活動。
與此同時,草案還針對拖延、不執行處罰決定的情形補充了多項強制措施,如停止提供電、水、互聯網或暫緩出境。
梅氏芳華建議仔細評估最高罰款額度,確保嚴肅性,但不對民眾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造成過大影響。她認為,在國家正推出多項惠民減負、支持生產經營和推動兩位數經濟增長的措施時,提高罰款額度更需慎重考慮。
她建議,眼前應集中提高與公共衛生、食品安全和環境相關的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以符合近期政策方向。

代表石福平也建議,如果尚未按各領域和受影響群體評估影響,就不應一律提高最高罰款額度。罰款額度需要依據違法性質、程度、後果、所獲非法利益和補救可能性。
他表示,除罰款外,還需重視補救後果的措施,如恢復原狀、拆除違規工程、治理汙染和上繳非法所得。
石福平表示,2025年,法案呈報機關曾確定提高最高罰款額度是重大問題,需要在本次修訂中全面評估。由於制裁上限直接影響民眾和企業的財產權與義務,他建議繼續在法律中按各領域規定最高罰款額度。
若出現新領域,法案可授權政府在國會常務委員會同意後提出罰款額度,同時規定確定新領域的標準和報告責任。
國會預計將在10月會議上審議並通過《行政違法行為處理法(修訂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