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洩露舉報人信息可被罰款至4000萬越盾
具體而言,對於在新聞媒體上登載、播出時使用國家機關、組織、有義務按規定向新聞媒體提供信息的權限人提供的信息,但未註明信息來源的行為,處以500萬至1000萬越盾的罰款。
– 對以下行為處以1000萬至2000萬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造成輕微影響的虛假信息;配圖、標題與信息內容不符,致使讀者誤解信息內容;登載、播出未完整反映反饋意見內容,或未按規定時間登載、播出。
– 對以下行為處以2000萬至4000萬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不符合越南淳風美俗的新聞、文章、圖片;登載、播出宣揚陋習、迷信、異端的信息;
登載、播出越南地圖圖片時未正確體現國家主權,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登載、播出影響兒童身心正常發展的信息;
未按規定(第126/2025號法律第36條第2款)登載、播出相關機關、組織、個人對新聞作品的反饋意見;
登載、播出面向兒童的新聞信息、節目未保障內容比例、時間、時長;未執行或未正確執行關於在新聞媒體上對兒童不宜內容進行警示的規定;
未經本人同意洩露個人隱私;登載、播出侵犯個人信件秘密或安全的信息;登載、播出洩露舉報人姓名、地址、筆跡及其他暴露舉報人身份的信息,但舉報人另有要求或本法第5款第đ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詳細描述犯罪行為可被罰款至6000萬越盾
– 對以下行為處以4000萬至6000萬越盾的罰款:在新聞、文章、圖片中詳細描述犯罪行為;在法院尚未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罪判決前就歸罪;登載、播出在社會上引起恐慌、對社會秩序安全和社區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神秘事件信息;
在沒有證據證明案件、消極事件當事人的親屬及關係與該案件、消極事件有關,或尚無有權限國家機關結論的情況下,登載、播出有關案件、消極事件中個人親屬及關係的信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介紹、推廣、設置含有違反法律規定內容的電子信息網頁鏈接;未正確執行新聞活動許可證所載宗旨、目的,造成輕微影響。
– 對以下行為處以6000萬至8000萬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含有歪曲、誹謗、侮辱組織名譽、威望或個人名譽、人格的內容,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登載、播出造成嚴重影響的虛假信息;登載、播出詳細描述淫穢行為、宣揚腐化墮落生活方式的信息,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未正確執行新聞活動許可證所載宗旨、目的,造成嚴重影響;登載、播出洩露舉報人姓名、地址、筆跡及其他暴露舉報人身份的信息,造成健康、精神損害,或名譽、人格受辱,或被威脅、打擊報復、孤立、歧視,或造成財產損失,但舉報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 對以下行為處以8000萬至1億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造成極其嚴重影響的虛假信息;登載、播出煽動暴力的新聞、文章、圖片,但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 對以下行為處以1億至2億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介紹、推廣已被暫停發行、收回、沒收、禁止流通、下架、銷燬的作品、資料,或新聞媒體已作出更正的信息內容,但本法第8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登載影響主權的信息可被罰款至5億越盾
– 對以下行為之一,且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以3億至4億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不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信息;登載、播出歪曲、捏造、在人民中引起恐慌的信息;登載、播出第126/2025號法律第8條第2款c項規定的內容;
登載、播出對越南地位、威望、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損害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與各國、各夥伴的對外關係和國際合作。
– 對以下行為之一,且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以4億至5億越盾的罰款:登載、播出影響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內容的信息,但本法第3款c項規定的情形除外;
登載、播出第126/2025號法律第8條第2款a項、第4款規定的內容。
此外,違規者還可能被適用相應的補充處罰形式和補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