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峴港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開庭再審了銀行X(胡志明市)與陳氏T女士(居住在峴港)之間的信貸合同糾紛民事案件。
根據案卷,銀行X與T女士簽署了兩份信貸合同,貸款7億越南盾用於消費需求。
擔保資產是位於第190號地塊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根據以T女士名義頒發的證書。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T女士違反還款義務,尚欠超過6.59億越南盾。
銀行X提起訴訟,要求T女士支付全部債務及利息;若無法償還,則請求處理抵押資產以收回債務。
T女士承認債務並同意支付。
雙方調解成功並一致同意,若T女士未按期還款,銀行有權要求拍賣抵押資產。
2022年6月15日,山茶郡人民法院(現為峴港第二區域人民法院)發佈決定,承認當事人的協議。
然而,在執行判決過程中,職能部門發現資產現狀存在“錯位”,具體如下:
由陳氏T女士正在管理使用的四層房屋(在峴港市人民法院的決定中獲認可)卻位於第191號地塊上,該地塊被授予阮氏Th女士。
與此同時,授予陳氏T女士的第190號地塊上,目前有一棟由阮氏Th女士管理使用的兩層房屋。Th女士是與案件無關的人。
據職能部門稱,原因是在陳氏T女士與阮氏Th女士的買賣過程中,雙方在申請頒發證書的文件上存在混淆。
再審法庭認為:
以陳氏T女士名義頒發的證書顯示,第190號地塊面積為55.2平方米,尚未記錄土地上有房屋。
然而,現場查看、鑑定記錄顯示,土地與證書相比沒有變化,但房屋有變化。
證書上土地沒有房屋,但經過查看、鑑定,土地上有四層房屋。
在執行判決過程中才發現:在授予陳氏T女士的第190號地塊上,目前有阮氏Th女士(與案件無關的人)管理使用的兩層房屋。
與此同時,由陳氏T女士實際管理使用的四層房屋卻位於第191號地塊上——該地塊被授予阮氏Th女士。
這是新發現的情節,可能基本改變法院在作出決定時不知道的決定內容。
因此,峴港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接受峴港市人民法院院長的抗訴;撤銷2022年6月15日承認當事人協議的決定;將案卷移送峴港第二區域人民法院重新初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