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不讓權力、信息、公共財產成為私人優勢

10月5日上午,在越共十四屆四中全會開幕式上,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蘇林提出4項重點討論內容。

同步完善領導與執政方式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強調,要提高黨的自我革新、自我整頓能力,堅持對國家發展的定向作用。

總結15年落實關於建黨、整頓黨的決議和結論,需要明確:黨的組織與建設方面的轉變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了領導質量、解決發展問題的能力以及鞏固人民信任?

黨組織和黨員在哪些領域得到加強和成長?哪些領域需要克服?

中央要正視長期存在的侷限:為什麼存在,已指出的缺點卻糾正緩慢,已警示的違規仍反覆發生,有些內容程序正確卻未選對人、未解決工作、效果低下。

新的決議必須處理根源、確定責任,包括中央領導、參謀機構的責任。

“建黨真正成為道德、文明,必須體現在廉潔、公正、尊重事實、保護正確以及向人民負責”,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指出。

總結越南共產黨領導革命100年、落實綱領40年以及研究修改補充黨章的提綱,應放在為國家長遠發展準備基礎的要求中。

在研究和修改補充黨章時,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指出,必須堅持基本原則,明確組織、權限、責任和權力控制的新要求。

要區分是黨章、執行文件還是組織實施造成的障礙,明確屬於黨章的內容、由中央規定的內容以及需要驗證的問題。

只建議修改必要且具有長期價值的問題;不得機械地將決議內容轉化為黨章。會議對研究提綱提出意見,不限制具體修改內容,修改黨章屬於代表大會的權限。

關於創新領導與執政方式以提高政治體系運行效力,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強調,不能只重組機構而保留不再合適的工作方式。

創新領導與執政方式必須確保方向統一、責任明確、充分發揮各級黨委、黨組織和機關單位的權限與主動性。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定向,領導質量必須從發現問題、預測、選擇方案到決策、檢查和調整各環節得到提升。

據此,需要明確克服文件多、會議多但工作轉變緩慢的狀況,分級分權必須在兩級地方政府模式中創造實際執行能力……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不讓權力、信息、公共財產成為私人優勢

不得以成績抵消政治、道德、廉潔方面的違規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提出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集中解決幹部工作創新,重用人才,滿足國家發展要求。

“決策只有擁有足夠品質、能力和責任執行的幹部隊伍才能成為現實”,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明確指出。

同時建議總結第26號決議,必須在幹部工作中開闢新發展步驟,根據任務要求和長遠發展準備幹部隊伍。

需要統一、貫通管理幹部隊伍,將政治任務、工作崗位與培養來源、培訓、評估、安排和篩選相結合,克服按環節、層級、任期分割的狀況。

評估幹部必須通過工作,尤其是處理困難工作的方式,識別品質、真才、威信和前景。結果必須放在權限、資源和執行條件的相互關係中,不得以成績抵消政治、道德、廉潔方面的違規……

戰略級幹部必須有遠見、系統思維、選擇和組織實施重大決策的能力,基層幹部必須掌握轄區情況,有能力解決問題、服務人民。

負責人必須善於發現、重用有德有才之人,發揮集體智慧並準備繼任隊伍。

每個任期必須留下更好的隊伍、更強的組織、更高的執行能力,需要明確從非國有部門和外籍越南人中吸引幹部的機制,準備開放、多層次、多方案的幹部來源。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不讓權力、信息、公共財產成為私人優勢

同時為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有科技水平的幹部創造機會。

關於“吸引、重用和發展重點行業和領域人才以服務國家快速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提案,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提出,需要討論交付重大任務、賦予實質權力、保障資源並按貢獻評估的機制,營造尊重創新的環境,接受有控制的科研風險。

吸引人才必須與有效使用、發展繼任隊伍和知識轉移並行。

2027年必須加速、突破、強勁轉變

關於確定正確優先方向、有效發揮資源以快速可持續發展,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通報,全國9個月GDP增長9.01%,其中34個省市中有12個超過10%。

但宏觀調控空間正在縮小。因此,建議中央全面評估2026年結果,明確目標完成程度和後續年份的增長基礎。

需要通過生產率、企業健康、收入和人民生活審視增長質量,指出發展動力的侷限、原因和責任,以及為最高完成2026年任務需要集中解決的問題。

發展任務執行結果是衡量決策效果、幹部工作質量和組織實施能力的重要標尺。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強調,2027年必須加速、突破、強勁轉變,為完成整個任期目標創造勢頭,建議中央深入討論總體目標、主要指標和重點措施……

關於國家預算,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注意明確平衡能力和必要調整,以服務加速、突破要求。

其中需要討論克服分散、不合理約束的機制,從分配環節就節約以集中用於重點任務;通過實際結果評估支出效果。

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還表示,有效發揮資源要求為各經濟成分、每個人貢獻和正當致富創造條件。關於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規定需要在這一要求中審視,將經濟發展中的先鋒作用與保持黨的本質、加強非國有部門建黨相結合。

“需要明確與法律地位、職責和利益衝突風險相適應的權利、條件和限制;保護合法經濟活動,控制真正支配和受益的主體。不讓權力、信息、公共財產成為私人優勢”,越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明確指出。

同時,一切發展選擇都必須致力於提高人民物質和精神生活,擴大機會並確保人民享有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