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擁有二級VNeID,許多人辦理公證時仍須出示實體身份證件

近期,《年輕人報》收到讀者反映,稱在使用國家身份識別應用(VNeID)上的電子身份證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時無法使用。

記者在胡志明市若干公證處的實地記錄顯示,如果辦理簡單的認證手續,民眾可以使用VNeID上的信息。但是,若要辦理交易公證,民眾通常必須持有實體身份證件。

有實體身份證件才能辦理公證

據胡志明市一位市民反映,其家庭需要辦理房屋借用合同公證,於是前往守德坊的一家公證處。

然而,公證員要求他必須持有實體身份證件才能辦理上述合同公證。因此他不得不回家去取身份證。

其他一些公證處的公證員也提出了同樣的要求。

同樣是為了辦理車輛買賣合同公證以完成過戶手續,記者走訪了梂橋坊、新定坊和多祿坊的3家不同公證處。

在這3處,記者都被告知了所需材料,其中包括實體身份證件。

當記者詢問是否可以用已認證為二級的VNeID電子身份證代替實體身份證件時,得到的答覆都是:在這種情況下,VNeID尚不能替代實體身份證件。

有的地方解釋說,目前的VNeID只顯示行政區劃合併後的新地址;有的地方則指導使用護照作為替代。

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與法律大學法學院講師阮智強博士在接受《年輕人報》採訪時表示,根據2023年《身份法》,公民在辦理行政手續、公共服務、各類交易及其他活動時,電子身份證具有證明身份及已整合信息的作用。

越南:擁有二級VNeID,許多人辦理公證時仍須出示實體身份證件

2024年《公證法》也認定公證是一種公共服務。

因此,當公證申請人出示VNeID上的電子身份證時,該證件具有與實體身份證件同等的身份證明效力。

據專家表示,如果VNeID上的信息完整、已經過驗證且沒有異常跡象,僅因民眾未攜帶實體證件就予以拒絕,是沒有依據的。

法律只允許在民眾提供的信息與已整合信息不一致,或者其它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要求補充證件。

這不屬於2024年《公證法》規定的可以拒絕公證的情形。

同時,這種做法也違反了2023年《身份法》(已修訂、補充)第7條的規定,該條明確禁止要求公民出示已整合到電子身份證中的證件。

“還需說明的是,2026年修訂的《公證法》(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規定,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護照或法律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即引述身份法的規定,並不區分證件是實物形式還是電子形式。不過,這一規定並未設定新的義務,只是使《公證法》與《身份法》保持一致。因此,無需等到該法生效,公證執業機構就必須接受電子身份證。”強博士說。

胡志明市司法局曾接到反映

在9月23日,胡志明市司法局向各公證執業機構發出第12332號公文,表示該局已接到若干反映,稱公證員因當事人僅出示已整合到VNeID上的電子身份證、未出示實體身份證件(原件)而拒絕受理其公證申請。

胡志明市司法局引述了《公證法》關於公證申請人須提交公證申請材料的規定,同時列明瞭《身份法》所禁止的行為。

據此,司法局建議市公證員協會加強對會員的普法宣傳,使其瞭解在公證活動中使用已整合到VNeID上的電子身份證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