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男子緩刑期間兩次吸毒,被轉為監禁

10月6日,越南廣義省公安廳通報,省公安廳刑事執行機關近日與昆嵩坊公安配合,執行第七區域人民法院的裁定,押解吳庭敏(31歲,廣義省人)入獄服刑。

根據案卷,此前敏被昆嵩市人民法院(現為廣義省第七區域人民法院)以詐騙侵佔財產罪判處15個月有期徒刑,但獲緩刑,考驗期自2025年2月26日起共30個月。

在考驗期內,敏繼續違反緩刑人員的義務。

具體而言,2026年3月28日23時許,在昆嵩坊陳平仲街的住處,敏非法使用毒品。檢測結果確定敏對甲基苯丙胺呈陽性。

4月9日,昆嵩坊公安長作出決定,對敏處以150萬越南盾的行政罰款,並因在刑事執行期間違法而從重處理。

隨後,坊公安於4月23日製作筆錄;6月18日,昆嵩坊人民委員會組織對敏進行檢討教育。

然而,至6月19日20時許,敏繼續非法使用毒品。6月22日的快速檢測結果再次確定敏對甲基苯丙胺呈陽性。

7月1日,昆嵩坊公安繼續以累犯情節對敏處以175萬越南盾罰款。至7月10日,地方繼續就敏的社區刑事執行召開檢討會。

據職能機關稱,敏在考驗期內兩次以上故意違反緩刑人員義務,屬於必須將已獲緩刑的判決轉為執行監禁的情形。

依據2025年修訂補充的《刑法》第65條第5款、2025年《刑事執行法》第8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25年7月10日第03號決議,廣義省第七區域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定,強制敏執行監禁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