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青年報》刊登關於必須請鄰居簽署土地相鄰邊界確認才能獲發房產證的報道後,許多讀者建議,政府需要出臺規定,並且在土地業主無法“求助鄰居”時,政府部門應當介入。
有主權證,蓋房仍被要求籤署相鄰邊界確認
不僅是首次發放產權證的手續,許多已有產權證的房屋在換髮新證時仍須辦理此手續。甚至一些申請建設許可證或竣工驗核的情況,也必須備有與鄰居簽署的相鄰邊界確認筆錄。
阮晉新先生講述,兩年前他在胡志明市一個內城郡建房。兩側的兩棟房子先建,他的房子後建。
拆除舊房後,他提交申請建設許可證的材料,卻被要求必須有兩側鄰居簽署的相鄰邊界確認筆錄。發證幹部說,這樣可避免日後鄰居就土地邊界發生爭議。
阮先生感到驚訝,因為他的土地已有產權證,兩邊房屋也已固定建好,如今他把自家房子拆掉重建,卻仍被要求確認土地邊界以免爭議。
不僅如此,在辦理房屋竣工驗核時,他又被要求再次提交土地相鄰邊界確認筆錄。因為施工時,阮先生只做了一份相鄰邊界確認,所以只好央求鄰居再籤一份,提交給土地登記辦公室。
幸好鄰居樂意幫忙。週末,阮先生請兩家一起吃了頓飯表示感謝。
在胡志明市以及其他許多城市,存在一排多棟房屋共用一堵牆的情況。先建房的人會留下共用牆,後建房的人享有共用牆腳下全部土地面積,因此其土地面積比最初獲認可的面積更大。
為在實際面積上獲得建設許可,相鄰土地業主必須簽署相鄰邊界確認,確認對共用牆處土地面積無爭議,職能部門才會發放建設許可證。否則,職能部門只能按舊產權證上的面積發證,增加的面積必須空置。
在房屋竣工驗核時,比舊證更大的那部分面積也必須由相鄰房主通過相鄰邊界確認予以確認。
在首次發證前、建房前或補辦產權證之外土地的手續前,請相鄰土地業主簽署相鄰邊界確認,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必須簽署相鄰邊界確認的情形
如此,簽署相鄰邊界確認的要求已出現在許多與房屋土地相關的手續中,是許多人正遇到的問題,如:首次發放房產證、申請建設許可證、建築工程竣工驗核等。
例如,簽署地塊邊界、界樁描述表(相鄰邊界確認)是在按照資源與環境部(現為農業與環境部)2014年第26號通知進行地籍圖測量繪製過程中進行的。該通知規定了地籍圖測量繪製的技術規範。
該通知第13條規定,相鄰地塊之間的邊界按土地使用人、土地管理人之間劃分土地的界線確定,並依照民事法律關於不動產之間邊界的規定確定。
據此,為某地塊確定邊界時,必須有地塊邊界、界樁描述表。描述表包括地塊邊界、界樁圖紙,以及土地使用人姓名、相鄰土地使用人姓名。
地塊各角被標為點,編號1、2、3……並具體描述從這一點到另一點的邊界。描述表的意見部分由相鄰土地使用人簽名並填寫同意或不同意(附理由)的意見。
據胡志明市負責發證的幹部介紹,在以下情況下,房屋、土地檔案需附有地塊四至相鄰邊界確認書及地籍圖:
首次為房屋、土地發放產權證。此時,面積、土地邊界均由房主申報,因此測量繪製時必須經相鄰土地業主確認,土地邊界才準確。
如果土地已有土地使用權證,但地圖基於舊地籍資料,尚無準確的座標邊界。發放新的土地使用權證時必須重新繪製地圖,因此需請相鄰土地業主確認土地邊界。
減少簽署相鄰邊界確認的辛苦
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黃文農認為,確定土地邊界的規定必須遵循民事法律原則,即相鄰土地使用人必須相互協商。
有很多情況,土地使用人並無過錯,但相鄰土地業主不肯簽署相鄰邊界確認,導致產權證發放被拖延。
因此,確定土地邊界仍優先採用使用人之間協商的辦法。但在某段時間內,各方無法協商一致時,應出臺規定讓鄉級人民委員會“介入”。據此,鄉人民委員會將主持讓兩個相鄰土地使用人協商。
如果相鄰土地業主仍不出現、不協商,鄉人民委員會將依據土地管理工具確定土地邊界,並在鄉人民委員會公開張貼公告。
張貼期滿,無人提出不同意見,則可視為土地邊界已確定,鄉人民委員會予以確認,作為處理產權證發放檔案的依據。
土地確權後,一切爭議將由法院解決。



